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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大的半導體芯片製造商英特爾公司在上海狀告因特佳公司等侵害其商標權。今日,上海市二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因特佳公司、陶某停止對英特爾公司商標權的侵害;因特佳公司賠償英特爾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陶某對其中的人民幣4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成立於1968年的英特爾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半導體芯片製造商。1971年,英特爾推出了全球第一個微處理器。微處理器所帶來的計算機和互聯網革命,改變了整個世界。本案涉案商標分別註冊于1985年4月30日和1985年2月15日,並使用至今。涉案商標在英特爾公司註冊的系列商標中,屬於註冊時間最早、使用範圍最廣、影響最大的商標。
英特爾公司在向上海二中院的起訴中表示,“INTEL”商標是該公司的註冊商標,也是該公司的簡稱和商號,具有極強的顯著性,業已成為中國公眾耳熟能詳的馳名商標。該公司發現,因特佳公司未經許可在該公司生産的打印機硒鼓、墨盒等産品上,公司網站域名和英文名稱中使用了“INTELJET”、“Inteljet”和“inteljet”等文字。因特佳公司還將相關圖文標識用於産品及産品包裝、標簽上。
英特爾公司認為,因特佳公司行為不正當利用了英特爾公司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遂訴請法庭要求因特佳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此外,英特爾公司還認為因特佳公司代理商陶某在上海經銷因特佳公司的侵權産品;納百川公司在明知陶某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以該公司名義為陶某銷售侵權産品開具發票,構成共同侵權。英特爾公司把他倆也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判斷英特爾公司的相關註冊商標是否馳名商標,是認定因特佳公司等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英特爾公司提供了證明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基本證據。,可以認定 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法庭認為,因特佳公司使用與英特爾公司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主觀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因特佳公司的使用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公司所用標識與英特爾公司的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絡,構成對英特爾公司馳名商標權利的損害。
法庭同時認為,陶某是因特佳公司的代理商,其銷售因特佳公司生産的侵權産品的行為本身也侵犯了英特爾公司的商標權,構成共同侵權。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