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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狗咬傷鄰居小狗 法官判定屬財産損害賠償糾紛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5: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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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自稱家裏的博美犬遭到周先生養的牧羊犬欺負,造成博美犬癱瘓,為此將周先生告至法院,要求賠償1.2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山後法庭審結此案,法官認為,王女士主張的誤工費和交通費于法無據,最後兩位養犬的鄰居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周先生一次性賠償王女士3000元。

  案由:小狗被大狗咬傷

  家住海淀區山後某小區的王女士養了一條小巧的博美犬。2011年1月30日7時許,她在小區內遛狗,當走到小區9號樓附近時,從一個單元門內竄出一隻沒有束鏈的牧羊犬。這條體型較大的牧羊犬徑直撲向她的博美犬,並叼起來左右搖晃,將博美犬咬傷。

  這條牧羊犬是住該單元的周先生的女兒暫時寄養在這裡的,並沒有養犬證。

  七十多歲的周先生隨後陪同王女士前往動物醫院為博美犬救治。周先生先後共4次陪同前往動物醫院為博美犬治療,支付了1000多元的醫藥費,但之後周先生拒絕再陪同去為博美犬治療,提出一次性給王女士錢款,讓王女士再買一條同樣品種的狗。但王女士堅決予以拒絕,因為她養這只博美犬已有多年,與博美犬産生了深厚的感情。

  王女士將周先生夫婦及其女兒告上了海淀法院。她訴稱,因博美犬傷勢較重,之後她又為博美犬花去2000多元的醫療費。為了給博美犬治療,王女士向單位請假,耽誤了工作,但博美頸部神經受傷,後腿站不起來,大小便失禁,至今仍癱瘓,因此還主張相應的誤工費、交通費以及後續治療費。

  法官:寵物犬只是財産

  在法庭上,周先生態度實在,他認可自己的牧羊犬將王女士的博美犬咬傷的事實,但指出,王女士的博美犬也沒有束鏈,因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王女士的博美犬已經9歲,屬於老齡犬,自身也有健康問題。王女士為博美犬治療多次轉院,但沒有需要轉院的證據,故因此産生的交通費用沒有相應的依據。他請求依法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方斌介紹,原告王女士飼養寵物犬已有多年,認為自己的寵物犬受到傷害,相當於家人被咬,對她造成了一種情感上的傷害。而被告周先生認為寵物犬不是人,並不懂事,牧羊犬叼起博美犬,是一種狗與狗之間的“親熱”過度。

  方法官解釋道,周先生的牧羊犬將王女士的博美犬咬傷,屬於財産損害賠償糾紛,因給博美犬治療花費相應醫療費用,周先生理應賠償。但針對王女士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前者僅指在發生“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後者也只有在發生“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確定。因本案受傷的主體是動物,故王女士這兩項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而王女士主張的博美犬的後續治療費用,根據法律規定,後續治療費用也是針對“人身損害”的情況下的賠償內容,但本案受傷主體是動物,動物屬於財産,而非人身。王女士的該項訴訟請求,實質內容是“財産的修復費用”,即因修復財産而花費的必要費用。如果王女士堅持主張該項賠償內容,需要對其財産“博美犬”的損害情況(受傷情況)、修復方案(治療方案)及修復費用(治療費用)進行司法鑒定。但司法鑒定的費用可能遠遠高於賠償的費用。

  空白:動物傷情難出鑒定

  方法官介紹,目前北京尚沒有給動物做傷情鑒定的專門機構,如果要鑒定,只能送到給人做傷情鑒定的法醫機構,但能否做成,還是未知數。最後,王女士沒有申請相應的司法鑒定。在法院的主持下,王女士和周先生就賠償範圍、項目及數額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周先生一次性賠償王女士3000元。雙方對調解協議表示可以接受。

  本報記者 王薔 通訊員 張輝 J178

熱詞:

  • 博美犬
  • 王女士
  • 老齡犬
  • 咬傷
  • 財産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