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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陌生人告上法庭索賠百萬 被疑是虛假訴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3: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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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以為很有把握的官司,到頭來卻輸得一敗塗地,浙江富陽的費福洪向中國青年報反映:江蘇男子張雪松親口承認和他一點關係都沒有,彼此互不認識,但張卻將他告上法院,索賠100余萬元。

  而更讓費洪福不解的是,經過了法院的一審和二審,最終他都敗訴。在拿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之後,費洪福認為自己成了虛假訴訟的受害者。

  被人索賠百萬,對方稱彼此並不認識

  費洪福是浙江省富陽市卡來特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來特公司”)原股東。2010年年初,費洪福突然收到富陽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原告是江蘇人張雪松。

  訴狀中,張雪松請求富陽法院判令費洪福支付當初轉讓卡來特公司的股份轉讓金100萬元;利息從2008年7月9日轉讓當天計算,每天利息萬分之二。

  “收到起訴狀後,覺得太不可思議了。”費洪福説,因為之前並不認識,於是根據起訴狀上的地址,2010年2月20日,在張雪松的江蘇老家找到了張雪松。費洪福想問清對方起訴的原因和目的,在張雪松家進行了一次談話,並錄下了雙方的談話內容。

  “交談中,張雪松親口説,他和我一點關係都沒有,雙方認都不認識,起訴只是為了幫人一個忙。”費洪福説,在之後的2010年3月1日,他又打電話給對方並錄下雙方通話,説“憑良心講,我和你之間到底有沒有糾紛?”張雪松的回答是“我和你有什麼事,有什麼相干,認都不認識!”

  有了這樣的説法與證據,費洪福以為自己勝券在握,官司肯定輸不了。

  2011年8月中旬,費洪福拿到了富陽市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卻沒料到,他輸了官司。法院判決“費洪福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雪松股權轉讓款100萬元,並支付自2008年7月9日起至本院確定履行日止,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的利息損失”,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

  判決書中,富陽市法院稱:一審查明,2006年3月7日,張雪松等人出資組建卡來特公司,張雪松持有該公司51%的股份。2008年7月9日,張雪松將其持有的卡來特公司20%的股份轉讓給費洪福,轉讓價為100萬元,支付方式為現金交易,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雙方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但被費洪福認定為重要證據的通話錄音,判決書沒有提及。

  原來,在官司發生前,費洪福經人牽線介紹,投資入股卡來特公司,其手中的20%股權即是從“張雪松”手中轉讓而來。

  費洪福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官司發生前,他從未接觸過張雪松,因為張雪松並不是實際股東。開始接觸卡來特公司後,自己一直是與趙志成(卡來特公司的另一股東)打交道並商談各項事宜,從未見到過號稱佔股51%的控股股東張雪松。很多涉及張雪松的簽名、包括自己從“張雪松”手中轉讓股份協議的簽名,都是由趙志成代簽。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後,才到江蘇有了與對方的第一次見面。在與其交涉時,張雪松也親口承認,當初卡來特公司開辦時,是有人借用了他的名頭。

  費洪福説,張雪松只是卡來特公司的名義股東,當初卡來特公司創辦時,是趙志成為了享受當地的投資優惠政策而挂名。自己也從未看到張雪松本人參與過公司的任何管理和分紅,所謂的股權轉讓糾紛其實並不存在。“張雪松並未實際出資,當然也就無從談權利。”

  後該案上訴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二審法院同樣沒有採納費洪福的説法,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下級法院推翻了上級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

  費洪福表示,自己投資入股卡來特公司時,實際上一直是與趙志成打交道,受讓該公司股份時,也確實用現金支付了相應價款給趙志成,這在浙江高院對他與丁葉萍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判決書中可以得到證實。

  據了解,丁葉萍是趙志成的妻子。2009年1月23日,費洪福將自己擁有的卡來特公司44.5%的股份折價222.5萬元轉給丁葉萍,後因為轉讓款是否支付的問題,雙方發生爭議。該案一審在富陽法院進行,費洪福敗訴。在提起上訴後的二審和省高院再審後,費洪福均勝訴。

  記者看到,在2011年4月15日,浙江高院“(2010)浙商提字第84號”再審判決書中提到:“2008年7月9日,卡來特公司股東持股比例變更為趙志成(丁葉萍的丈夫)55.5%、費洪福44.5%,費洪福受讓卡來特公司股權時已向受讓方支付了相應的對價。”

  從一審到二審,費洪福及其代理律師均把此作為另一重要證據提交法庭。費洪福認為,杭州中院和富陽法院判他支付素不相識的張雪松100萬元與利息損失,等於是推翻了浙江高院判決認定的事實。

  但富陽法院認為,浙江高院對費洪福與丁葉萍股權轉讓糾紛中雖有關於“費洪福受讓卡來特公司股權時已向對方支付了對應的對價”的表述,但該表述是在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無需舉證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生效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僅為判決推理,困此“不具有既判效力,故本案不能以省高院的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有過表述而認定該事實”。

  費洪福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證明,因此自己已將100萬元股權轉讓款付清的事實無需再行舉證。

  杭州中院認為,浙江高院再審判決書雖有費洪福已支付對價的表述,“但該項認定並非為上述判決所確認的案件事實,費洪福仍需舉證證明其已支付本案所涉股權轉讓款”。

  當事人疑為虛假訴訟

  在杭州中院對張雪松與費洪福官司糾紛的二審判決中還提到,在費洪福與丁葉萍的系列股權糾紛案件中,費洪福沒有對張雪松的股東身份提出質疑。

  對此,費洪福稱,在丁葉萍與自己因股權轉讓發生糾紛之前,卡來特公司已多次發生股權變更,到2008年7月9日,張雪松已不佔有任何股份。如果張雪松是實際股東的話,那麼,這麼多年來他為何像局外人一樣一直保持沉默,到後來才出面“幫人打官司”?

  費洪福懷疑,張雪松對自己的起訴,只是一場受人指使進行的虛假訴訟,是真假股東合夥製造虛假訴訟實施詐騙,牟取不正當利益。

  杭州中院的判決下達後,該案在當地引起爭議。杭州中院主審法官表示,費洪福一直強調張雪松不是實際股東,但在2008年7月9日雙方發生股權轉讓前,卡來特公司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明確顯示張雪松是股東,而費洪福從張雪松手裏受讓取得20%的卡來特公司股份之後,2009年1月23日又轉給了丁葉萍,費洪福強調與張雪松一點關係也沒有,這並不真實。

  對於張雪松與費洪福之間10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到底有沒有支付的問題,杭州中院表示,費洪福一直強調100萬元支付給了實際股東趙志成,但一直未提供支付的相關直接證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新修改的《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分別實施後,公司股東強調以工商登記註冊載明為準,“這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

  對於未採用浙江高院的判決意見,杭州中院稱,首先這是兩個不同的案件,再就是,這一觀點是在“本院認為”部分,屬於推理,不是證據規則中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的判決所確認的案件事實。

  對於名義股東起訴,有關法律界人士表示,這本身沒有問題,名義股東起訴也是法律賦予股東的訴權,但如果查明名義股東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而是另有其人,且在受讓方已經支付對價的情況下,法院再支持付款就沒有了道理。

  對於法院判決中“本院認為”是否為推理或認定事實的法律問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翁曉斌介紹説,《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結論,但即使沒有既判力,也不等於沒有其他法律效力,如執行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生效判決中所認定的,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至於浙江高院判決書中明確表述“費洪福受讓卡來特公司股權時已向出讓方支付了對應的對價”的説法是否有問題,記者通過浙江高院辦公室聯絡了該案審判長,高院辦公室相關人士轉引該案審判長的話説,省高院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

  對張雪松是否涉嫌虛假訴訟,杭州中院沒有正面回應。費洪福目前已向杭州市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申請,同時提出了對方涉嫌虛假訴訟的刑事控告。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通過虛假訴訟獲勝得到的錢款,均屬於詐騙。”記者採訪的多位法律界人士意見均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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