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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毒駕”案致1死4傷 罪名爭議成焦點(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0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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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悲痛欲絕。

庭審現場。

        高新區法院昨審理此案,罪名爭議成為焦點

  律師施傑連續3年遞交提案,呼籲毒駕入刑

  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只能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華西都市報記者肖翔 攝影楊濤

  2011年9月26日,在成都一環路與永豐路交叉口,一輛白色別克商務車撞上77歲的王幫煜後,將其捲入車底拖行,其間連撞4人,造成1死4傷的悲劇。事後,法醫對司機楊博進行了尿樣檢測,發現他竟是在吸食毒品後駕車上路的。在成都高新區檢察院對楊博提起公訴後,此案也成為四川首例因毒駕肇事犯罪,被公訴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訴訟的案件。

  昨日,此案在高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楊博的行為到底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為控辯雙方庭審時辯論的焦點。

  連續3年遞交提案,呼籲“毒駕入刑”的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施傑,也接受了華西都市報記者的專訪。

  庭審現場 罪名爭議成為焦點

  庭審現場,楊博的行為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焦點。公訴方對楊博提出10多個有關案發當時情況的問題,楊博都以“不知道”回答。辯方律師指出,楊博在案發時,因毒癮發作,已失去對車輛的控制能力,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鋻於楊博在肇事後,沒實施逃逸,被當場擋獲,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公訴方認為,楊博對吸毒的危害具有清楚認識。案發當時,楊博第一次撞擊上天網設備,但並沒及時停車等候處理,反而加速繼續衝撞多名路人,其間車輛多次加速變速,説明楊博對車輛有控制行為。在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還放任行為導致慘劇發生,在主觀上已構成間接故意,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死者家屬 唯一要求嚴懲兇手

  昨日,公訴方當庭播放了案發當天的6段天網監控錄像。

  “我們希望嚴懲兇手。”死者王幫煜的兒子、女兒和老伴也來到法院。

  在庭審播發視頻時,因為受不了刺激,老伴陳益芳不得不抹淚離場。而家人們在法庭上也三度失控,痛斥楊博。

  女兒王靜説,父母結婚已50多年,在得知父親出事後,母親連續幾個月臥床不起。而楊博及其家屬至今未賠償分文。他們現在唯一的要求就是嚴懲兇手。

  目前,作為案發車輛車主方的吉馬公司,已向5名被害人給予了50多萬元的賠償,並獲得諒解。

  昨日,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施傑:毒駕危害不低於醉駕

  昨日,此案也引起了推動醉駕入刑的全國政協委員施傑的關注。從2010年起,他連續3年向全國政協遞交提案,呼籲毒駕入刑,請求立法機關將毒駕與醉駕一起列入危險駕駛罪的範圍。

  “近10年來,全國發生的毒駕案例呈爆發性增長。其危害絕不低於醉駕。”施傑説,吸食毒品後,對人生理會産生嚴重影響,如果在駕駛過程中産生

  幻覺,極易造成嚴重後果。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吸毒駕駛做出了規定,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存在困難。首先毒駕並沒有醉駕的具體標準,且交警也沒有配備相關設備和相關機制,對吸毒駕駛進行檢測取證。毒駕往往是在造成傷害以後才被發現,因此,將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範圍,有助於防止毒駕悲劇的再度發生。

  案情回顧

  吸毒後駕車連撞5人

  2011年9月26日,司機楊博駕車在永豐路與一環路交叉口,經非機動車道右轉衝上人行道。首先將人行道上的王幫煜頂到引擎蓋上,後又捲入車底拖行,接著連續撞擊4人。楊博在案發現場被民警擋獲,經法醫鑒定,其尿液中含有毒品。他供述,他曾是足球運動員,2006年染上毒品。

  在案發當天,他先後兩次吸食毒品K粉,駕駛公司的別克車,去機場送客戶。回來的路上,曾感到頭髮暈,但並沒停車,隨後發生慘劇。經過查詢楊博的違法記錄,發現在案發前不到10個月裏,他連續8次交通違法,其違法類型也有6種。

  律師釋法

  危害公共安全可判死刑

  對於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施傑説,這兩個罪名在構成上,前者是過失性犯罪,而後者必須要具備主觀故意,也就是説在明知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還採取放任的態度。

  在量刑上,兩者也有重大區別。按照我國刑法,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只能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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