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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失竊案犯一審被判13年 辯護律師建議其上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1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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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今天(19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震驚全國的故宮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對控辯雙方的觀點一一回應,但並沒有對被盜物品的數額進行認定,到底是依據什麼對被告人石柏魁判處有期徒刑13年?專家如何解讀法律規定?

  北京二中院依據一審查明的事實,認定了2011年5月8日,被告人石柏魁到故宮博物院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9件展品,以及另外兩起盜竊案的犯罪事實。對於所盜竊的9件展品投保金額為41萬元,其中丟失的3件展品保險金額為15萬元,能否作為盜竊數額認定,一審判決給出了這樣的回應。

  審判長:由於被盜展品的特殊性,價格評估機構未能對展品的價值作出具體的鑒定結論,但香港兩依藏博物館所投保金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一審法院對辯護律師提出的無法認定盜竊數額,適用被告人構成多次盜竊,在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見不予採納。

  審判長:石柏魁在故宮博物院內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致使三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內量刑。

  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審判長:本院認為,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又係多次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石柏魁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對於石柏魁希望對自己從輕處罰的辯解,一審判決回應。

  審判長:對於石柏魁所提其非預謀盜竊,是在故宮躲雨時臨時起意,自己法制觀念淡薄,沒有預想到如此嚴重後果,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解。經查,公訴機關並沒指控石柏魁是預謀盜竊,鋻於石柏魁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北京二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石柏魁13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3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發還被盜單位及被害人。宣判後,辯護人認為量刑過重,表示將建議石柏魁上訴。

  辯護人:是否上訴還是由被告人來決定,我主要認為法律適用有問題,證據鏈條上來講還是有缺陷。

  主訴檢察官李松義認為法院的一審判決量刑適當。

  公訴人:正像法院判決書所表明的那樣,投保數額是本案重要的參考依據,並不是他真正的盜竊數額。另外公訴人再次表明一點,盜竊數額只是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和處以什麼樣的刑罰的一個重要依據,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依據和唯一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在宣判後接受記者採訪時分析,依據法律規定,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四種情形,可以不依據盜竊數額,包括入戶盜竊、多次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和扒竊的。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上徒刑的,要依據盜竊數額和犯罪情節。

  洪道德:根據法律的規定,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是三年以下,數額巨大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刑罰,當然還有附加刑,數額特別巨大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只要是對被告人以盜竊罪判處三年以上刑罰的必須有數額,不可以離開數額來量刑。

  被告人石柏魁是否會上訴,我們將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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