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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綠化委要員借“模範城市”評選斂財近千萬受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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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漫畫謝瑤

  曾任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組副組長的正廳級官員韓國祥,涉嫌借評選“全國綠化模範城市”、“全國綠化模範縣”等職權斂財。他先被認定向朝陽區園林綠化局索賄60萬餘元的購房款,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後又被控向獲得表彰獎勵的市、縣和單位收取鉅額贊助款、宣傳費,並夥同北京林業大學的一名講師貪污其中891萬餘元。

  記者昨天獲悉,韓國祥涉嫌貪污案還在市二中院受審,尚未宣判。

  官居要職常到各地視察

  全國綠化委員會成立於上世紀80年代,是國務院設立的負責統一組織領導全民義務植樹和全國城鄉造林綠化工作的國務院行政機構。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是全國綠化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挂靠在國家林業局造林司,在造林司辦公,和造林司是一套人馬兩個牌子。該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下設的綜合組承擔,綜合組的主要職責之一是組織開展全國綠化評比表彰工作。

  2001年,在林業系統工作多年的韓國祥開始任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組副組長,負責綠化委辦公室的全面工作,主持綜合組的日常工作。

  韓國祥于1952年9月出生於江蘇省,大學文化。在其任副組長兩年後的2003年,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主持開展了第一次“全國綠化模範城市”評選活動,韓國祥是主要負責人。

  據2003年到2009年的媒體報道和一些政府部門的網站信息顯示,韓國祥在幾年間多次外出視察一些城市的綠化建設情況、調研並指導城市綠化工作,檢查“全國綠化模範城市”的創建工作,出席一些城市的造林綠化動員大會併發表重要講話。

  對於“全國綠化模範城市”評選,各地政府都高度重視,有政府稱其是全國各地國土綠化工作的一次大檢閱,是該行業迄今為止要求最嚴、榮譽最高的工作評比,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熱身仗”。韓國祥去各地視察,基本都會有市主要領導陪同。

  但據了解,2006年就開始有人舉報韓國祥涉嫌職務犯罪,且舉報線索直接到達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于2006年11月將線索交給北京市檢察院。經過北京檢方對線索初查,于2010年1月27日通過國家林業局紀檢監察局將韓國祥約至國家林業局,隨後將其帶至檢察院進行訊問,同日對其刑事拘留。

  向朝陽區園林局要“方便”

  2010年7月,韓國祥第一次被檢方公訴,涉嫌罪名為受賄罪。

  指控稱,韓國祥于2004年至2005年間,利用擔任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組副組長、負責評選“全國綠化模範城市”的職務便利,在開展該活動過程中,要求北京市朝陽區園林綠化局對其自購房屋給予低價優惠,並最終於2005年初,接受對方為其購買朝陽區西壩河一處房屋墊付的購房款共計604959元。

  據時任朝陽區園林綠化局副局長的郜某證言稱,2003年,朝陽區收到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關於參加評選全國綠化模範城市的通知,朝陽區可以作為地級市申報。他經領導批准負責此事。當時,韓國祥多次帶專家來朝陽區檢查工作,也是他負責接待。

  郜某稱,2003年底至2004年,韓國祥帶檢查團考察,有一次考察太陽宮公園,看見旁邊有個商品樓叫太陽星城,就説想買那裏的房子,並帶他們上去看了樓盤。後來韓國祥説他看上的樓盤沒有合適的房子,附近還有個國際村項目,是期房,估計比太陽星城價格貴,讓他打聽國際村何時開盤。

  2004年三四月間,北京市朝陽區在77個申報城市中脫穎而出,與其他8個城市一起被評上“全國綠化模範城市”。

  郜某説,同年底,韓國祥説國際村要開盤了,讓他打聽一下價錢,能不能打個折,按照太陽星城每平方米6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他讓我們想辦法給解決一下。我解決不了,就跟局長彙報了。”

  時任朝陽區園林綠化局局長的趙某證言顯示,郜某向他彙報後,他決定讓郜某給韓國祥解決房屋差價款的事。“主要考慮韓國祥有這個要求,他是我們的上級領導,為朝陽區綠化工作提供了很大支持,尤其是在綠化模範城市評比過程中給予的指導。”

  園林局暗示鄉政府出錢

  郜某稱,趙局長當時讓他找太陽宮鄉幫忙解決,他就找到時任太陽宮鄉政府鄉長的張某。

  張某證言稱,郜某當時告訴他有位管綠化的領導想買房,資金上差點錢,讓他們想辦法支持一下,大概六七十萬元。他和鄉黨委書記商量後同意給辦,“因為朝陽區綠化局對我們鄉的綠化工作給予大力支持,既然郜某作為區部門領導説了話,我們能力上也可以解決,也就辦了。”

  鄉黨委書記也稱,他當時就表示“區綠化局領導這麼説了,我們就要把這項工作完成”,不過,他們都覺得錢沒辦法從鄉政府財政支出,而且錢出去也回不來,不能長期挂賬,就決定從太陽宮鄉農工商總公司下面的一個集體企業——新紀公司出,張某曾兼任該公司董事長。

  2004年12月,韓國祥的妻子與國際村的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建築面積190余平方米,單價1.2萬餘元,總金額為175萬餘元。韓國祥的妻子先支付了共計115萬餘元,張某派人將新紀公司出的一張60萬餘元的支票交到了國際村售樓處。新紀公司事後出具説明稱,這筆錢至韓國祥案發時一直在該公司做挂賬處理,沒有收回。

  時任朝陽區園林綠化局局長的趙某説,郜某向他彙報韓國祥房子的事辦好後,他就告訴韓國祥,對方還説了表示謝意的話。

  辯稱沒有索賄未被採納

  據悉,韓國祥涉嫌受賄案開庭時,他否認指控事實,辯稱沒有向他人索賄,其購買房屋取得的優惠價格是其與開發商協商的結果。

  但是檢方出示的國際村售樓處工作人員及開發商提供的書證證明,賣給韓國祥妻子的房屋是按照正常價格出售,沒有提供優惠價格,且韓國祥夫婦在購房過程中未提出要求優惠。售樓員還稱,平時有人找關係想給房款打折,一般最多按總房款優惠一個折扣,最多優惠一兩萬元。基於上述證據,法院未採納韓國祥的辯解。

  另外,韓國祥的辯護律師還提出,全國綠化評比活動的時間為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之後韓國祥的行為與指控的利用評比活動的職務便利沒有關係;韓國祥與朝陽區園林綠化局沒有人事制約或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沒有證據證實有關單位或個人向韓國祥提出請托事項,韓國祥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認定韓國祥索賄的證據不足。

  上述意見也未被法院採納。判決指出,根據有關證人證言及書證,韓國祥在“全國綠化模範城市”評比過程中是主要負責人,且擔任了檢查朝陽區綠化情況檢查團的團長,在評比過程中,韓國祥具有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職務,對受評對象具有職務上的制約關係,韓國祥在評比活動結束後,向有關人員索賄與其先前的評比活動中的職務便利具有不可分割性,且韓國祥此次受賄是索賄,為他人謀利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韓國祥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係索賄,依法應予從重處罰。考慮到案發後,韓國祥的妻子能主動將涉案受賄款全部退繳,可對韓酌予從輕處罰。2010年9月,市二中院一審判處韓國祥有期徒刑11年。

  搞“收錢評獎”再次立案

  記者了解到,韓國祥在受賄案一審宣判後,曾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于2010年12月終審維持原判。2010年11月23日,韓國祥因涉嫌貪污罪,再次被檢方立案偵查。因此,在判決生效後,韓國祥並沒有到監獄服刑,而是繼續羈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去年8月,韓國祥又被公訴至市二中院。一同被公訴的還有北京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講師、現年40歲的李利。兩人曾在林業系統做過同事。

  檢方指控,韓國祥于2003年至2006年間,利用擔任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組副組長,負責開展“全國綠化模範城市”、“全國綠化模範縣”和“全國綠化模範單位”評比表彰活動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李利,以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舉辦文藝晚會、安排宣傳活動需要收取贊助費等名義,通過由兩人成立並實際控制的北京紅花綠葉諮詢有限公司、北京安德利斯國際林業研究中心和北京格林尼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獲得表彰獎勵的全國33個市、縣和單位收取贊助款、宣傳費共計1029萬元,後將其中的891萬餘元予以侵吞。至公訴時,已退回159萬餘元,凍結200萬餘元,查封房産2處。

  檢方認為,韓國祥夥同李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兩人均涉嫌貪污罪。

  另外,李利還單獨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指控稱,李利在審計機關於2009年1月依法審計期間,拒不按審計機關要求交出北京格林尼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30余冊,並長期隱匿,直至2010年11月24日被檢方查獲。

  記者了解到,此案已在市二中院開過庭,尚未宣判。韓國祥和李利都不認罪。而相關證據顯示,從時間上看,贊助款、宣傳費的收取時間是在評比結果出來之前,而交了錢的市、縣和單位,後來都被評上了“全國綠化模範”稱號,並在晚會上獲得表彰。

  本報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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