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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汽車因質量問題被判更換新車 或成中國首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7: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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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2月16日電(趙玲 朱曉穎)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16日通報了一起汽車“三包”案件判決情況。15日下午,一起由質量問題引發的汽車更換糾紛案件該院進行公開審理。經過1個多小時的庭審,法院最終以《合同法》有關規定為依據,判決汽車經銷商為消費者更換相近系列新車一輛。此案很可能成為中國法院在汽車“三包”問題上判決4S店進行整車更換的第一個案例。 

     “買車容易修車煩,換車難於上青天”。多年來,由於相關立法一直未到位,消費者遇到“問題車”後往往只能自認倒楣。但本案中終於出現“例外”。

    原來,2009年11月16日,宜興市民任先生在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花費21萬餘元購買某品牌汽車一輛。沒想到此後汽車變速箱故障頻發,險些危及生命及財産安全。任先生認為,自己所購買的汽車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向經銷商提出更換新車的要求,但遭到拒絕。2011年底,任先生向宜興法院正式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汽車經銷商對問題車輛予以更換。

    相對於憤怒的消費者,被告銷售商的態度要“淡定”許多。4S店銷售總監王先生解釋説,由於汽車是特殊商品,從售出的那一瞬間,就從“新車”變成了“二手車”,價值和性質都發生了根本改變,因此“只能修不能退”已經是汽車銷售行業的慣例。被告代理人孟元強指出,4S店不是汽車生産廠家,只是負責車輛的銷售和其後的維修養護服務,並不存在對車輛的更換義務。且任先生在購車時並沒有與4S店形成書面購車合同,沒有如出現問題須整車更換的退車約定,目前法律也沒有汽車“三包”的明確規定,因此任先生的訴請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

    江蘇無錫宜興法院認為, 雖然本案原被告雙方在車輛買賣過程中未對車輛質量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但原告所購車輛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多次出現變速箱質量問題,修理過程及試車過程仍出現問題,已不能達到原告正常行駛、方便生活的購車目的。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法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因此,法院最終支持任先生更換車輛的訴請,判決銷售商為任先生更換該品牌自動舒適型汽車一輛。

    該案的合議庭審判長宜興法院法官陸長平表示:“任先生的此次訴訟成功只是個案。在法律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更多消費者要想實現更換車輛的維權目的並非易事。目前中國汽車‘三包’尚未出臺,國家也沒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嚴格適用於汽車質量及其售後糾紛的裁決。”

    正因如此,該案判決具有典型意義。統計顯示,中國已經成為世界最大的汽車消費市場和生産地,汽車消費糾紛也隨之大量出現。2010上半年,中國汽車消費糾紛在為6220件,2011年上半年為8235件,同期增長比例為32.4%。

    汽車“三包”政策成為越來越多人關注的焦點。事實上,從2004年開始,國家有關部門就已經開始醞釀出臺汽車“三包”規定,期間歷經九稿,堪稱“十年磨一劍”。種種跡象表明,眾所期待的汽車“三包”規定出臺在望,但規定能否成功“亮劍”取得預期的效果,相關人士也抱有不同觀點。各界正拭目以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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