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昆明女大學生被劫持案一審宣判 兇手被判10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2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中新網昆明2月10日電(記者 楊洋)10日下午,引起各界廣泛關注的昆明大學城女大學生被劫持案在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晶犯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據檢控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晶係被害人郭某某的前男友,兩人因分手事由發生矛盾。 2011年5月26日8時許,被告人李晶攜帶彈簧刀至雲南省廣播電視大學女生公寓樓B棟6-44號宿舍劫持郭某某,李晶還揚言自己攜帶炸藥。當天13時許,警方強行進入宿舍對人質進行解救,李晶手持彈簧刀控制郭某某,後被警方當場制服。

  檢控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晶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態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李晶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李晶對檢控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經庭審質證,被告人李晶在言詞證據方面提出自己的刀沒有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自己沒有説過要同歸於盡及要求新聞報道的話,對其餘證據沒有異議。其辯護人稱,被告人在綁架中並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考慮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請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晶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構成綁架罪,應負刑事責任,檢控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完)

熱詞:

  • 被告人
  • 一審宣判
  • 劫持
  • 女大學生
  • 言詞證據
  • 兇手
  •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