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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聚餐員工醉酒墜亡 單位醫院均難逃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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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顏斐)某家政公司員工王某在公司聚餐後因醉酒從宿舍樓上摔下,被同事送醫後回到宿舍,次日死亡。認為單位和醫院均存在過錯,王某的父母將二者告上法庭。法院後判決兩被告向原告賠償共計12萬元。因不服該判決,王某的父母向檢察院提起申訴。記者昨天獲悉,朝陽區檢察院作出不立案處理的決定。

  事發當晚,王某參加公司組織的聚餐,飲酒後和同事回到由單位提供的宿舍內。淩晨4時許,王某獨自去廁所時在樓梯上跌倒並致頭部摔傷,被公司同事送到某醫院就診,隨後被送回宿舍睡覺。第二天早上,公司發現王某情況異常後撥打120,王某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父母認為,家政公司組織聚餐時使王某處於醉酒狀態,因未盡到看護義務致其子死亡,而醫院未盡到治療義務致使王某死亡,家政公司和醫院已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對其子的死亡承擔連帶責任,要求家政公司和醫院共同賠償死亡補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2萬元。

  後法院根據當事人共同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法醫學鑒定書,認定各方過錯和因果關係的主要依據,認為王某聚餐後醉酒摔倒並最終死亡,其本人、家政公司、醫院都負有過錯,判決家政公司和醫院向王氏夫婦賠償各項費用共計約12萬元。王氏夫婦不服判決,以原判責任劃分不當為由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以案釋法

  三方均有責任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最終作出不立案處理。檢察院認為,家政公司在王某參加單位聚餐時醉酒並摔倒後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和看護義務,因此對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經鑒定確認,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診斷不全面、未盡到必要説明告知義務等醫療過錯。由於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對自己的死亡主觀上亦具有過錯。因此,法院根據上述有關法律規定酌情裁量三方的過錯程度及與結果的原因力大小進行責任劃分並作出賠償判決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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