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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遊客走失起訴旅行社 法官詳解跨國出行安全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5日 11: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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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歐洲旅行不慎途中走失,遊客起訴旅行社返還費用並賠償精神損失。法院認定遊客、旅行社都承擔責任。春節出外旅行應如何保護自身行程安全?

  中廣網北京1月25日消息(記者王思遠)據經濟之聲報道,遊客去歐洲旅行,不慎途中走失,起訴旅行社要求返還部分費用,並賠償精神損失費。日前,北京法院審結此案,認定遊客旅行社雙方都要承擔責任。春節出外旅行,尤其是跨國旅行,遊客應如何保護自身行程安全?

  劉先生夫婦不久前參加了由某國內大型旅行社組織的北歐四國遊,當旅行社行至丹麥哥本哈根時,劉先生夫婦意外地掉了隊。

  劉先生:在哥本哈根參觀,因為那個地方很小,參觀時間短。就把揹包外衣什麼的都放車上了。手機、行程單聯絡方式都在揹包裏。等我們參觀出來一看,沒人了。當時就傻了,也不知道怎麼找。幸好身上還有點錢,只能自己到了團隊的下個目的地瑞典哥德堡,到了車站一直等,等到第二天晚上十一點團隊的人才把我們接走。

  途中走失,擔驚受怕12個小時。沒想到,旅遊團領隊的態度,又給劉先生澆了一盆冷水。

  劉先生:領隊導遊接了我們,劈頭蓋臉就罵過來,還説我們什麼出逃。我們特別尷尬和憤怒。畢竟也是頭一次出國旅行,什麼都不知道。覺得旅行社特別不負責任。就把他們告上法庭。

  劉先生起訴旅行社返還他們走失期間的各項旅遊費用,並支付精神損失費。旅行社則稱,出發前已明確告知各項緊急聯絡方式和應急處理須知。劉先生夫婦因自身過錯迷路並且採取了不當的自救行為,延遲了救助時間,給尋找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應承擔後果。

  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劉先生走失期間在旅行團支付的參觀、食宿等費用,而劉先生在尋找旅行社期間發生的各種費用由劉先生自行承擔80%,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辦案法官康洪告訴記者。

  康洪:主要考慮到了當時的旅行社導遊下車時,已經提醒遊客帶電話、證件、相關旅遊須知等重要物品。我們認定為已經充分盡到提示義務,遊客走失主要責任是由遊客承擔;次要責任主要是旅行社在遊客走失後沒有在當地及時報警,而是在下一站報警。所以我們認為在報警上有一定的延遲。

  據康洪介紹,每過節假日,旅遊合同糾紛都會大幅增多。因此對遊客做出如下提示。

  康洪:跟旅遊團隊的合同要定的比較完善,權利義務要約定明確,不能含糊。

  記者:那都是格式合同啊?

  康洪:格式合同應該仔細閱讀。不妥之處,要協商修改。另外,出境前旅行社會組織一些重要的會議,講旅遊過程中的重要事項;還有旅遊過程中,時可攜帶相關重要物品,尤其是《旅遊須知》。上面會有領隊的電話,還會有我國當地使領館的電話,這個非常重要。

  最後,康洪提醒,旅客出國前一定要重視和牢記留給旅行社的第三人聯絡電話。這個電話將在關鍵時刻發揮重要作用。

  康洪:雖然是個個案。但有一個細節我想提醒一下消費者,登記出國的時候,他留了一個父母或是親朋好友的電話。這個案件處理的時候,旅客一著急把這個電話忘了。很長時間聯絡不上。最後還是通過這個國內電話才聯絡上的。這個電話其實是非常重要的。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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