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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馬彥生因受賄罪一審判處1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2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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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銀川1月19日電(記者趙國華)19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馬彥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馬彥生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馬彥生利用擔任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220余萬元,已構成受賄罪。同時,一審法院採信了公訴機關認定的被告人馬彥生具有自首情節。

    2011年8月,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給予馬彥生開除黨籍處分;建議撤銷其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1年9月,寧夏人大常委會撤銷馬彥生的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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