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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工商局原副局長中院受審 辯稱是過年時收錢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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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李冀

  因作為典型治庸問責案例被通報,而備受關注的武漢市工商局原副局長熊俊涉嫌濫用職權、受賄、貪污一案,昨天在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去年7月21日,武漢市紀委通報,市工商局原副局長熊俊濫用職權、收受鉅額賄賂,虛構新建“下崗職工再就業便民服務窗口”項目,建設商住樓。經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現年53歲的熊俊,2005年至2010年,曾先後任黃陂區工商分局局長、武昌區工商分局局長、武漢市工商局副局長。

  公訴方指控,2008年3月至2010年初,武昌工商分局有關人員與建築公司項目經理相互勾結,虛構新建“下崗職工再就業便民服務窗口”項目,以虛假文件申請項目立項批復、規劃選址意見書,並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國有劃撥辦公用地上違法建設了12層共44套住房、建築面積4200平方米的“工商苑”商住綜合樓,並對外銷售18套,獲得銷售款480余萬元。

  時任武昌工商分局局長的熊俊,在“工商苑”違法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濫用職權,不顧分局領導班子成員的異議,決定興建“工商苑”,改變該土地權屬與使用性質;隱瞞“工商苑”係商住樓的性質,取得了該商住樓的立項報建手續,致使違法建設“工商苑”在全市造成惡劣影響。

  據指控,在興建“工商苑”過程中,熊俊涉嫌濫用職權並收受賄賂38萬元。2010年4月,熊俊就任武漢市工商局副局長前夕,將此款項退還給行賄者。

  受賄名目、形式多樣

  公訴方指控,2005年,熊俊時任黃陂區工商分局局長,某企業包裝路標不規範被工商查處,其幫助疏通關係,收受賄賂1.5萬元。

  2008年至2010年,熊俊時任武昌區工商分局局長期間,幫助下屬女兒就業,收受賄賂3.6萬元;幫助汪某某晉陞收受賄賂3萬元;幫助陳某晉陞收受賄賂2.1萬元;幫助汪某晉陞收受賄賂2萬元;幫助楊某晉陞收受賄賂1萬元。

  2008年至2011年,在興建辦公樓和採買辦公用品過程中,熊俊收受他人賄賂3.5萬元。

  2008年末,在武昌工商分局裝修中,熊俊收受裝飾公司項目經理賄賂1萬元。

  2010年,某企業涉嫌虛假宣傳被查處,期間,該企業有關人員通過打牌的方式行賄8000元,熊俊予以收受。

  此外,2009年6月,熊俊虛構採買傢具,報銷1.32萬元,用於家庭裝修。

  公訴方建議法院數罪並罰

  昨天庭審現場,公訴方指控熊俊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貪污罪,熊均表示認罪。但他辯稱,其決定將國有劃撥土地轉讓給開發商,是為了幫紫陽工商所建新樓謀利,初衷是好的。

  公訴方認為,熊俊違法決策建造“工商苑”,造成大量群眾財産損失達400余萬元,對國家機關形象損害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5至7年。

  熊俊利用職務地位,為下屬等人謀取利益,受賄58萬餘元,鋻於其案前已退還贓款38萬元,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0~12年。

  此外,熊俊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1.3萬餘元,構成貪污罪。

  對此,公訴方建議法院對熊俊數罪並罰,公正量刑。

  辯護人:收人錢財是過年期間

  面對公訴方指控,熊俊的辯護人認為:轉讓涉案土地建商住房,是熊俊向市局領導請示過的,並得到了同意,其形式合法。

  因此,雖然此舉帶來惡劣影響,但並沒有濫用職權。若要追究責任,應為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至於其收人錢財,都是在過年期間。同時,熊俊也並沒有一定為送錢者帶來實際利益,故此行為不應視為受賄。

  公訴方反駁,熊俊向市局彙報此事時,市局下文批示只能在涉案地段建辦公樓,而熊俊明知違規還獨斷專裁,明顯構成濫用職權罪。並且,目前社會上過節送禮的風氣,正助長著腐敗之風,受賄不能因為時間、數額而影響其性質。

  本案將擇日宣判。

熱詞:

  • 熊俊
  • 工商苑
  • 受審
  • 公訴
  • 收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