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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天祝信用社放火者被判死緩 曾致49人受傷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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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蘭州1月17日電 (記者 丁思)17日上午,甘肅天祝縣信用社放火案在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楊顯文犯放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還宣判決定,對楊顯文限制減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49人醫藥費、傷殘輔助器具費、鑒定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天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財産損失共計160余萬元人民幣。

  楊顯文原係天祝縣農村信用聯社職工,2006年以來,楊顯文采取冒用他人名義貸款、收取貸款不入賬等手段多次挪用單位資金,天祝縣農村信用聯社對其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了處理,並於2011年5月解除與楊顯文的勞動合同,楊顯文對單位處理結果不滿,産生報復心理。

  2011年5月13日8時許,楊顯文趁信用聯社50余名職工集體學習時,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傾倒在信用社五樓會議室門口點燃後逃離,造成49人受傷,其中10人重傷,並燒燬會議室設施。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顯文犯罪動機卑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其在犯罪後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在庭審中能夠真誠悔罪,根據本案實際,可不立即執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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