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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女嬰心臟"變性" 家屬疑送檢標本被偷換(圖)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6: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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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屍檢結果稱女嬰死於先天性心臟病,法醫鑒定報告卻顯示病變心臟為男性心臟

  家屬懷疑送檢標本被偷換

  醫院直指中山大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內容不可信

  核心提示:

  去年1月30日,1歲3個月的女嬰婷婷吊針後突然出現狂躁、嚎叫、手腳亂動等症狀,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婷婷死亡後,臺山市衛生局委託江門市中心醫院專家對婷婷進行屍檢,認為婷婷死於先天性心臟病。

  家屬不願接受現實,私下又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物證檢驗,檢驗報告稱,檢驗標本的病變心臟為一男性心臟。

  昨日,該案件正式在臺山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臺山市婦幼保健院當庭否認醫院存在偷換檢驗標本的行為,並直指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檢驗結果也不可信。

  去年1月27日,1歲3個月的女嬰婷婷因腳腫住院治療,在一系列的檢查和吊針治療後,婷婷突然于30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婷婷的母親曾女士無法接受這個現實:母女已經辦好去美國的手續,還有一個多月就要啟程,與婷婷父親在美國一家團聚。

  事件回顧:

  女嬰腳腫住院 三天后死亡

  據臺山市婦幼保健院住院病歷摘錄,2011年1月28日,臺山市婦幼保健院的醫生對婷婷的初步診斷是“浮腫查因”,而婷婷的血常規檢查結果是“血沉正常”,而在1月29日的B超檢查的結果是“腎輸尿管膀胱未見明顯異常”。

  1月30日12時20分,婷婷出現哭鬧不安。醫院先後採用5種不同的治療方法對婷婷進行治療,但在當日16時,婷婷出現了心跳、呼吸驟停,17時,因搶救無效死亡。

  “當時我們也不明白為什麼要打針,孩子又不感冒不發燒,就是腳有點腫。”母親曾女士回憶,醫生一直在給婷婷進行身體檢查,一直沒作出病情診斷,只是一直給婷婷吊針,使用的藥物包括青黴素、三磷酸腺苷(ATP)、維生素Bb等。

  屍檢結果:

  死於心臟功能衰竭

  婷婷死後的第二天,在臺山市衛生局的委託下,江門市中心醫院病理科主任醫師周偉對婷婷的屍體進行屍體解剖檢查。屍檢結果顯示:“死亡原因考慮為上呼吸道感染,誘發先天性心臟病發生急性心內膜下心肌梗死,心臟功能衰竭而死亡”。

  對於婷婷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屍體檢查結論,曾女士夫婦無法接受。

  在婷婷家屬再三要求下,去年4月9日,臺山市衛生局與婷婷母親再次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婷婷的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于5月26日得出“婷婷符合因患心內膜彈力纖維增生症,併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的結論。

  “我們懷疑有人做了手腳,就私下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用檢驗標本的病變心臟與婷婷的肌肉做個體識別(DNA分型)。”家屬説。

  婷婷家屬的多此一舉,卻有意外的發現。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證實,檢驗標本的病變心臟的性別基因為XY,而婷婷的肌肉基因為X。即檢驗標本的病變心臟的性別顯示為男性,而婷婷的肌肉性別顯示是女性。

  死者代理律師:

  希望徹查是否遭“調包”

  該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師易學超指出,由於院方與婷婷家屬均表示在進行屍檢的檢驗樣本提取時均沒有現場監督,不可能對檢驗標本做手腳,那對檢驗標本做手腳的理論上就只有檢驗人員。

  易學超認為,屍體檢驗人員對屍體進行“調包”,有幫助做偽證的嫌疑,已經侵犯了刑法。如果情況屬實,家屬將保留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但真的是檢驗人員私下做的手腳嗎?還是另有隱情?我認為,公安機關應該介入進行徹底調查。”

  婦幼保健院:

  DNA檢驗報告不可信

  臺山市婦幼保健院庭審代表表示,院方對死者家屬提交的鑒定材料來源表示懷疑,家屬單方面提交鑒定材料,並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所做的DNA鑒定並不符合相關鑒定的程序。“我們要求法院委託第三方再做一次屍檢,如果結果判定我們有錯,我們願意承擔相應的賠償。”

  該庭審代表指出,院方堅決不同意家屬提出的院方參與換心臟的假設性説法。如果婷婷的家屬堅持這樣認為,院方將會把此事交給警方去查證處理。 

熱詞:

  • 女嬰
  • 變性
  • 心臟功能
  • 心內膜下心肌梗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