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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報:礦主藏屍28具行賄官員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1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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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三起危害生産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最慘烈的一起案件發生在龍江龍煤礦業集團。因為礦長遲遲不整改危險隱患,造成108人葬身井下,133人受傷。而河北蔚縣幾名礦主的罪行更令人髮指。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礦主李發奎等人非法採礦,並將私自購買的炸藥放在井下潮濕環境,引起自燃,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該礦主為了隱瞞事故,緊急火化28具屍體,為攫取利益行賄多名當地官員,最終被判處死緩。

  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7.14”特別重大事故:34人死 1人失蹤

  ——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等人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採礦,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不報安全事故,行賄案

  案情簡介:2004年11月,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在蔚縣白草村鄉西細莊井田東翼建成李家洼煤礦新立井擅自採礦。其間,被政府相關部門責令停止採礦時採取偽造假協議等手段拒不執行。2007年至2008年,蘇正喜、蘇強全分別擔任新立井經營礦長;鄧開興在其兄鄧開才(另案處理)承包新立井採煤期間擔任包工隊經理,負責採煤和安全管理工作。經評估,新立井從2006年6月出煤至2008年7月期間共盜採煤炭11.46萬噸,價值人民幣2400.18萬元。

  2008年3、4月份,蘇正喜告知李發奎需購買炸藥、雷管,李發奎安排蘇正喜通過魏滿榮(另案處理)聯絡非法購買炸藥3噸、雷管3500枚。之後,李發奎、蘇正喜又向劉成生(另案處理)非法購買炸藥3噸、雷管5000枚。

  2008年7月14日9時30分,該井井下存放的炸藥在潮濕環境下熱分解,形成自燃,燃燒産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1924.38萬元。 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蘇正喜、蘇強全等人未向有關部門上報,自行組織人員盲目施救,造成次生礦難事故。為隱瞞事故,又安排將其中28具死亡人員的屍體轉移到河北省陽原縣殯儀館火化,並封閉事故井口,拆毀、轉移井架等設備,破壞井下及地面事故現場,銷毀新立井帳本和技術資料等。

  據調查,2006年至2008年7月,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多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價值人民幣76.13萬元。

  裁判結果:依法對被告人李發奎以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不報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

  對被告人李成奎以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不報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

  對被告人蘇正喜、李向奎、蘇強全、鄧開興數罪並罰或單處後,決定執行刑罰分別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新興煤礦“11.21”特別重大事故:108人死 133人傷

  ——岳超勝、謝榮仁重大責任事故案

  案情簡介:新興煤礦因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生産許可證已過期且被暫扣。2009年1月13日至9月18日,黑龍江省煤礦監察局及其鶴濱監察分局7次責令新興煤礦停産整改,但新興煤礦拒不執行。

  新興煤礦三水平113工作面探煤巷施工中未按作業規程打超前鑽探,違章作業。同年9月10日至10月18日,新興煤礦隱患排查會及礦務會三次將三水平113工作面未打超前鑽探措施列為重大安全隱患,均確定負責“一通三防”工作的被告人謝榮仁(副礦長)為整改責任人,但謝榮仁未予整改,被告人岳超勝(礦長)沒有督促落實,負責全礦技術管理工作的總工程師董欽奎(已判刑)和負責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監察處長劉宗團(已判刑)亦未要求隱患單位整改落實。二開拓區區長、副區長張立君、王守安(已判刑)繼續在三水平113工作面違章施工作業。

  同年11月21日2時,三水平113工作面作業中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岳超勝、謝榮仁現場指揮中未下令切斷二水平電源,致使三水平113工作面突出的瓦斯進入二水平工作面,遇電火花後發生爆炸,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傷(其中重傷6人),直接經濟損失5614.6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岳超勝有期徒刑七年(與另案私分國有資産罪所判刑罰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謝榮仁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後,岳超勝、謝榮仁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江蘇南京城市快速內環工程“11.26”事故:7人死 3人傷

  ——梁宗剛、邵迎、楊軍重大責任事故案

  案情簡介: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內環西線南延工程四標段項目部五聯鋼箱梁吊裝完畢後,梁宗剛、邵迎等人為趕工期、施工方便,擅自變更設計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鋼箱梁支座未注漿錨固、兩端壓重混凝土未澆築的情況下,安排施工人員進行橋面防撞墻施工。楊軍明知施工單位擅自改變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監理職責。

  2010年11月26日20時30分左右,在對B17-B18跨鋼箱梁進行橋面防撞墻施工時,該鋼箱梁發生傾覆墜落事故,造成正在橋面施工的工人吳存安等7人死亡、橋下工人林先橋等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00萬元的嚴重後果。

  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此為一起施工單位違反施工順序、施工組織混亂,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職,監督部門監管不到位,設計單位交底不細造成的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裁判結果:法院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梁宗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邵迎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楊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熱詞:

  • 有期徒刑
  • 死緩
  • 並處罰金
  • 立井
  • 工作面
  • 剝奪政治權利
  •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