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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礦業投資詐騙案曝吸金黑洞 有礦就是財神爺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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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業吸金“黑洞”坑了多少人

  ——青海礦産資源經濟詐騙調查

  近年來,隨著礦産資源價格高漲,國內礦産資源開發一片火熱,也成就了許多開礦暴富的神話。然而,這一領域的種種亂象已成為社會關注的話題。《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在青海等我國西部資源大省,礦産資源經濟犯罪已從過去單一的盜採濫挖,逐漸轉向圍繞探礦權、採礦權的系列經濟詐騙犯罪,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警方表示,將針對此類案件展開重點打擊。

  一起典型的礦業投資詐騙案

  “回想起來這真像一個吸金的黑洞,我們那麼多人都像迷了心竅一樣把錢往裏面扔。”章某猛吸一口煙,狠狠將煙頭用腳踩滅。近半年來,章某一直過著東躲西藏的日子。他從十幾個老鄉手裏集資開礦的200萬元,被馬某、劉某夫婦以開礦投資之名一股腦騙走。得知馬某二人被捕後,他想盡辦法希望討回被騙的錢,過上正常人的生活,但自己的錢已被馬某等人幾乎揮霍殆盡。

  2011年12月3日,青海省西寧警方聯合青海國土、安監、工商等部門,通報偵結了這起代號“黑洞”的以虛假礦産資源轉讓合同為誘餌,涉案金額達885萬元的惡性礦産資源詐騙案。

  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劉晶介紹,四川籍犯罪嫌疑人馬某、犯罪嫌疑人劉某夫妻二人自2010年2月至6月期間,在實際未取得青海省海西州某大型煤礦探礦權、採礦權的情況下,偽造相關文書、資料,以合夥開礦將獲鉅額利潤為誘餌,先後騙取崔某、章某等17家單位和個人工程保證金、工程預付款885萬元後逃逸,由於牽涉單位和個人多,嚴重擾亂了青海礦産資源開發市場。

  “當時也是從朋友那裏聽説馬某手裏有礦。”2010年3月,章某在馬某處看到了能為自己帶來千萬收入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合同寫明馬某已從海西某大型煤礦探礦權所有人處花費100萬元轉讓到了該煤礦的探礦權“有甲乙雙方簽字,有公司印章,清清楚楚!”章某至今還不願相信自己被騙的事實。

  “馬某的作案手段比較巧妙。”劉晶説,2010年2月,馬某與海西州某大型煤礦礦主簽訂了探礦權轉讓協議,約定馬某先行支付煤礦礦主100萬元保證金,在開採證件過戶完成後,再行支付餘款。簽訂協議時,馬某刻意將再行支付餘款的內容寫在了合同第二頁。隨後,馬某將合同第二頁撕去後並偽造了其他證明“僅憑合同,使人看上去認為馬某通過100萬元獲得了煤礦的探礦權。”劉晶説,隨後馬某在社會上散佈消息稱自己拿下了這個大型煤礦,並非法將煤礦按每3、4個平方公里分為一個承包區,向外分包發售。

  2010年6月,馬某東窗事發後攜款潛逃,將贓款用於購買寶馬車、房産及個人揮霍。在接到報案後,西寧警方成立專案組歷時2個多月將犯罪嫌疑人抓獲,追繳贓款餘額127萬多元。近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馬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産。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産。

  從盜採濫挖轉向炒作探礦權、採礦權

  據稱,目前在煤炭等資源開發領域“誰有礦誰就是財神爺,甚至誰能參與一杠子誰就能發財。”這裡所説的“有礦”並不一定是真的擁有礦山,而是指擁有礦山的探礦權或採礦權。

  開礦隊伍從農民到施工隊,再到小型企業,甚至是餐館老闆、理髮店老闆,成分混亂。

  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局長徐衛東説,在保護正常途徑開採礦産資源以外,青海省一直致力於打擊非法盜採、亂採濫挖礦産資源等非法行動。而近年來,來自公安、國土部門的報告顯示,礦産開發領域的經濟犯罪又逐漸轉向依託探礦權、採礦權,炒作礦産資源的經濟詐騙犯罪。此類案件中,不法分子甚至不需要實際開礦,即可詐騙斂財。警方表示,圍繞礦産資源開發的詐騙案件正呈不斷上升趨勢。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自西部大開發以來,青海省豐富的礦産資源面臨大面積非法盜採濫挖的危險。2010年,青海省最主要的焦化煤産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縣和海北藏族自治州剛察縣,曝出境內大部分企業處於無證或證件不齊非法開採煤礦,幾十家小煤礦盜採國有礦産資源每年超300萬噸的消息。此行為嚴重破壞了周邊草原和青海湖的上游水源地生態環境。隨後,國務院成立專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兩地煤礦實行大規模關閉整頓達半年之久。

  徐衛東説,近年來青海省關閉了一批非法盜採礦産資源的企業和私人礦山,盜採和亂採濫挖現象有所好轉,但在民間又出現了利用礦産資源探礦權和開採權的詐騙活動。

  章某稱,目前在煤炭等資源開發領域“誰有礦誰就是財神爺,甚至誰能參與一杠子誰就能發財。”章某所説的“有礦”並不一定是真的擁有礦山,而是指擁有礦山的探礦權或採礦權。記者調查發現,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開採礦産資源必須探礦證、採礦證、安全生産證等六證齊全。而在民間,許多有資質的礦産企業在政府部門通過招拍挂拍得相關證件後,不以開發為目的,而是惡意炒作探礦權和採礦權,或非法分包礦山從中獲利,形成了礦産資源開發的吸金“黑洞”。

  “開礦隊伍從農民到施工隊,再到小型企業,甚至是餐館老闆、理髮店老闆,成分混亂。”徐衛東説,在近年的查處行動中,國土部門發現,由於經濟利益誘惑巨大,許多不具備開礦資質的個人和企業通過分包、轉包探礦權、採礦權參與到礦産資源開採中,不但對礦山和周邊環境造成破壞,還增大了事故發生頻率,也為炒作詐騙留下了空間。

  2011年,河北警方即在河北省偵破一起以青海省某大型煤礦為誘餌,在河北省境內非法融資達數億元的大型案件。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青海省部分取得了相關煤礦的探礦權和採礦權,但之後,犯罪嫌疑人不以開發為目的,轉而以開採招股投資為名,在民間大量非法融資“很多人相信投資煤礦包賺不賠,因此沒有任何正規合同,犯罪嫌疑人即在民間非法騙取了大量資金。”徐衛東説。

  警方:礦産資源詐騙案露頭就打

  警方表示,圍繞礦産資源開發的犯罪案件高發,與社會上盛行“開礦暴富”的錯誤信條有很大關係。近年來,我們每年偵破的礦産資源領域的詐騙案件約在十件左右,對於此類案件露頭就打。

  “現在許多人一説到開礦就立馬聯想到煤老闆、一夜暴富。”徐衛東説,雖然礦産資源開發利益誘人,但礦産資源作為國有財産,屬於全體公民所有,國家對開採礦産資源有嚴格的限制,私人開採需要擁有非常嚴格的採礦資質,嚴禁對礦産資源濫挖亂採或私下盜採。礦産資源開發需要嚴格的審批手續,嚴禁私下交易轉讓礦産資源的探礦權和採礦權。此外,青海省大部分礦産資源屬於國家儲備礦,加之處於青藏高原特殊的生態地位,大多數礦産資源嚴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開採。

  劉晶説,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人們急於暴富的心態實行詐騙。“從我們破獲的案件來看,很多受害人是知道犯罪嫌疑人手續不全,或者知道私下轉讓礦産資源屬違法行為。”劉晶説,但是不少人在鉅額利潤的誘惑下,鋌而走險。“我們早在2010年9月份就抓獲了馬某夫妻二人,並通知了涉案的受害人。但直到年底,還有不少人依然往馬某的賬戶上打錢。”劉晶説,這些人依然心存僥倖,認為能拿礦的人都不是一般人,幻想自己從馬某手裏取得的轉包合同依然能帶給自己鉅額利潤。

  另一方面,徐衛東説,國家目前正在加緊出臺新的礦産資源開採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探礦權和採礦權的發放將進一步嚴格管理,對私下轉讓礦産資源的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青海還據此已經成立了國土、安監、公安、工商等十幾個部門參與的礦産資源整治小組,未來兩年內對青海礦産資源開發市場進行專項整治。

  青海警方則表示,將針對礦産資源領域新的犯罪動向開展專項打擊行動“近年來,我們每年偵破的礦産資源領域的詐騙案件約在十件左右,對於此類案件露頭就打。”劉晶説。

  專家:應破除“礦業暴富”神話

  針對青海等西部礦産資源大省礦業詐騙案件不斷上升的趨勢,青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冀康平等專家表示,國家在礦産資源開發監管領域依然缺乏完善的體系,需從嚴格準入、健全市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體系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

  冀康平説,國家相關部門首先應嚴格開礦準入,執行礦業權保證金制度。對礦業權申請設置進行規劃預審,實行嚴格的規模準入、技術準入、環保準入、安全準入和資質準入制度。對不符合國家、省、州、縣礦産資源開發規劃,達不到相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規定的,一律不予通過規劃預審,並嚴格執行礦業權保證金制度。對勘查或開採礦産資源的礦業權人收取礦業權保證金,督促企業依法守法勘查開採和進行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作為長期從事礦産資源開發監察工作的工作人員,徐衛東認為,國家應強化市場對礦産資源的配置,對地質礦産情況簡單、可直接進行開採的優質礦産資源,在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的基礎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採礦權。鼓勵符合法定轉讓條件,符合省、州、縣礦産資源開發規劃和國家産業政策,進行限期聯合改造、重組、優化開發佈局、推進集約規模經營為目的的礦業權轉讓,為市場進行開發轉讓提供合理渠道,堅決禁止和打擊將礦業權進行分割轉讓。

  此外,專家認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體系,消除礦業暴富神話是健全礦業市場的關鍵。專家認為,礦産資源勘探開發領域對民間投資放開以後,利益分配體系中代表全體公民的國家、當地政府、土地承包人、開發企業所應佔的比例一直很難公平確定。長期以來,開發人拿走的太多,當地群眾和地方政府得到的太少,使得礦産資源開發成為一個暴富行業,在民間形成了一種不良的導向,即開發礦産資源即可暴富。使得盜採、亂採濫挖以及現在的礦業詐騙有了滋生的土壤。應儘快探索出一套合理的分配體系,引導民間資本通過合法途徑參與到礦産資源的勘探和開發中來。

  冀康平還建議,應將維護正常的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納入對鄉鎮及有關部門的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監管目標考核機制。按照礦産資源管理法定職能,完善礦産資源監管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和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建立礦山環境年報制度、查處礦産資源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和部門聯絡聯動及社會監督機制,實現對礦業權人勘查開發礦産資源保護和治理生態環境、繳納相關稅費等情況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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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類典型礦産資源詐騙

  “鉅額財富吸引了國內外資本開始參與青海省礦産資源開發。”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局長徐衛東説,在正常途徑開採礦産資源以外,受利益誘惑,民間違法私下倒賣探礦證、採礦證,炒作礦産資源的案件明顯呈上升趨勢,盜採礦産資源的案件也時有發生,由此造成一系列經濟詐騙案件。

  已有5年專門從事礦産資源經濟犯罪調查經驗的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民警張青峰介紹,礦産資源詐騙案件的情形非常複雜,經常包含合同詐騙、非法集資、以探代採、非法盜採等多種犯罪形式。從案件發生頻率來看,需謹防以下三類礦山詐騙活動:

  偽造或更改礦産資源開發相關手續,以分包形式騙取工程保證金、工程預付款。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劉晶説,這種案件是最常見的礦産資源詐騙案。2011年12月3日通報的馬某、劉某夫妻共同詐騙案就屬於這類案件。“由於國家對於礦産資源開發有很嚴的規定,探礦證和採礦證都很難拿到,因此在民間誰有了證,就相當於誰端著了金飯碗。”劉晶説,犯罪嫌疑人一般通過更改礦産資源的探礦證、採礦證來進行詐騙,目前又逐漸發展到註冊公司後,在國土部門備案,並與相關企業私下簽訂開採協議,依靠協議在民間炒作礦産資源。當炒高到一定程度後,在未取得真實開採手續的情況下,將礦産資源劃片轉讓分包,騙取資金後逃逸。

  部分取得或偽造礦産資源開發手續後,以招股投資為名,在民間進行非法集資騙取資金。徐衛東説,此類案件將普通的合同詐騙與金融詐騙結合起來,一般涉案金額巨大,造成的影響非常惡劣。2011年,河北警方即在河北省偵破一起以青海省某大型煤礦為誘餌,在河北省境內非法融資達數億元的大型案件。

  以探代採,炒作探礦權並進行相關詐騙。張青峰説,我國在礦産資源開發領域實行探礦權和採礦權分立。一般取得一個煤礦的探礦權只需要幾十萬到數百萬元,但取得採礦權就需要上千萬至數億元。許多不法分子正是鑽了這個法律空子,在取得探礦權後,不進行或隨意做一些探礦活動後,即對礦産資源進行開採。一方面獲取非法所得;另一方面,利用探礦權可優先獲得採礦權的優勢,炒作探礦權,並私下多次轉讓探礦權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劉晶代表青海警方表示,近年來,在青海警方的強力打擊下,大多數涉及礦産資源經濟犯罪的案件均已告破,青海警方將進一步開展打擊礦産資源犯罪專項行動,他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輕信不法分子的謊言,嚴格依法辦事。投資前必須前往國土、稅收、安監等部門進行仔細查證。(記者陳國洲 西寧報道)

熱詞:

  • 礦産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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