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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細節入手四問刑事訴訟法修改 促保障人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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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二審主要調整點。 新華社記者 高微 編制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寫入憲法,建議將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中的‘保護人民’改為‘保障人權’。”在剛閉幕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達列力汗馬米汗表達了與會者的共同心聲。

  在這次會議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二審稿)繼續提交常委會審議,立法者們從細節入手,提出了實現“保障人權”的若干建議。

  非法證據排除,如何更有操作性?

  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同年5月12日至15日,商丘市檢察院分別對涉嫌刑訊逼供和玩忽職守的公安幹警立案偵查……

  刑訊逼供,歷來為民眾詬病,也是立法者力圖根治的痼疾。其根源之一在於,刑事訴訟法中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得不足。一審稿令人眼前一亮: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後面,新增“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我國法律中一直有這個精神,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此也有明確要求。”一審時,沈春耀、辜勝阻委員提出,實踐中,刑訊逼供禁而不止,必須改變“口供為王”的狀況,增加這一規定非常必要,要堅持。

  這也是二審時委員們的主張。賀一誠委員還提出,二審稿在規定“不得自證其罪”的同時,還有“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兩項原則存在對立和矛盾,將來實際操作會引發問題。

  對非法證據的庭審調查程序,南振中委員指出,二審稿規定由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線索或證據,或由偵查人員等有關人員出庭説明情況,“前者在訴訟活動中基本處於弱勢地位,缺乏可以獲得執法人員違法證據的手段和措施;讓後者出庭説明情況,如確實違法,無異於讓執法者自證其有罪。”他建議,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以全程連續的訊問錄音、錄像為依據。

  對非法獲取的物證、書證,二審稿規定: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應當排除。列席此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張淑琴均對此表示擔心,認為給了非法取證較大游動空間。

  採取強制措施後,怎樣儘快“通知家屬”?

  2003年6月4日,四川省金堂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將涉嫌盜竊犯罪的李桂芳刑事拘留。李反映其3歲的女兒思怡獨自在家,請求通知其姐姐照顧。因沒有通知到,17天后,人們發現,小思怡已餓死在家中多日……

  讓親人第一時間知道行蹤,是每個人的願望。一審稿設置了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這一規定引起較多反對。

  據悉,2011年8月底到9月底,全國人大通過網絡徵集到7489人的80953條意見。其中,比較多的意見擔心該條款易被偵查機關濫用,造成秘密關押拘捕,建議一律通知或規定“不通知”的最長期限。

  吸納民意,二審稿新增規定: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應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家屬;逮捕後,除無法通知以外,應一律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對此,范徐麗泰委員很贊同:“這平衡了偵查的需要以及家屬的知情權。”

  來自香港的吳清輝代表在肯定新規定的同時提出:“草案規定,一般都在24小時之內通知,這是非常好的,可是司法實踐中,能不能都做得到呢?”

  小思怡的例子,也為委員所關注。一審時,沈春耀委員就此建議增加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二審稿吸納了這一建議。

  針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陳舒建議,明確公民在強制措施前得到辯護的權利,“保證相關機關在審批時,能夠充分聽取控方和辯方的意見,增加制衡和及時糾錯的力量。”

  辯護人行權,咋能避免“提心吊膽”?

  “刑事辯護律師一不小心就會‘觸雷’……”“注意不要擅自單獨收集證據,對公安、檢察官、法官要客氣……”這是網友交流避開刑事辯護風險的心得。

  這種無奈,緣于“懸在律師頭上的劍”——現行刑事訴訟法、刑法中有關“律師偽證罪”的規定,即辯護人不得幫助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否則要承擔刑責。

  一審稿將辯護人改為“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徵求公眾意見時,這依然被看做對律師有歧視色彩。為防止該條被濫用,二審稿新增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應當由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這一點顯示了我們法治的公平正義原則,社會輿論反映非常好。”二審時,李連寧委員表示。

  陳舒認為,這一條依然有不足,“法律並沒有對其他法律從業人員有類似的規定,這是一個失衡的、歧視性條文,將辯護律師列入了需要特別防範的潛在的‘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敵對者之列。建議刪除‘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句子”。

  關於會見,草案基本實現同律師法的銜接:律師可持執業證書、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看守所應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會見不得被監聽。但也有例外,二審稿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偵查期間會見應經偵查機關許可。

  列席會議的陳瑞愛代表擔心,“至遲不能超過48小時”、經許可會見的例外情形,會限制律師會見,不利於保障人權,建議刪除。

  賀一誠建議,為強化司法機關對律師辯護的保障,將有關辯護人制度中的“可以”均改為“有權”;在偵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但應排除監控與辯護人之間的通訊,以切實保障辯護人有效行使辯護權。

  同步錄音錄像,所有案件均“應該”?

  2007年10月,涉嫌貪污犯罪的西安市灞橋區某校原副校長王某在訊問中,突然提出有人解了她的衣服。該區檢察院領導和負責錄音錄像的幹警,當即回放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給她看,王某無話可説。最終,她交代了貪污的犯罪事實……

  很多人認為,同步錄音錄像可以反映訊問的全貌。在南振中看來,這是法庭認定非法證據的最重要依據,他贊同二審稿的規定:偵查人員訊問時可以進行錄音或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錄音錄像應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但與此同時,南振中、張淑琴也認為,應將對所有刑事案件訊問實行同步錄音錄像作為法定要求,建議把條文前半句的“可以”改為“應當”。

  據此,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法中,擁有刑事偵查權的,除了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還包括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均應實行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但在實踐中,檢察機關自2006年以來已經全面推進該項工作,其他機關尚未著手。

  考慮到偵查取證的實際需要,二審稿增加在現場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的規定。草案刪除一審稿“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故意殺人等重大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對偵查取證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條款,理由是需“繼續探索”。

  此外,在審判程序中,二審稿新增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刑事訴訟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還在於保證無辜的人不受追究,這是一條底線。”徐顯明委員説,國家在任何時候都要避免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財産和生命的錯誤;公、檢、法三機關要強調製約關係。

  “贊成本次常委會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汪光燾委員表示。2011年12月31日,本次常委會作出將草案提交明年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決定。(鄭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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