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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系統成腐敗高發領域 感情投資型權錢交易升溫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07: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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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僅行賄人懂得“先前投資,日後享福”的道理,同樣受賄人也利用職務便利“投資”于一些發展前景較好的富商,將其作為“潛力股”,並非立足於“辦事成功,立刻拿錢”的結果。賄賂犯罪的形式由原來的“短平快”權錢交易方式逐漸變成了隱蔽的“感情投資型”方式。

  □反腐記錄

  北京市地稅局票證管理中心原主任刁某因受賄1164萬元而被檢察機關起訴至法院的消息一經媒體發佈,立即引發社會關注。

  “如此巨大的社會反響,和目前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發案頻率提高、涉案金額增大有關,這種趨勢需要引起重視。”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説。

  據了解,近4年來,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查辦了國稅、地稅系統的職務犯罪案件3件10人,案件都發生於稅款徵收和稽查一線。

  稅務系統成腐敗高發領域之一

  “稅務系統已經成為行賄、受賄的高發領域。”西城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向記者披露了該院承辦的兩起典型稅務系統腐敗案件。

  北京市國稅局直屬分局某稅務所是稅收管理基層單位,具有對下屬管戶開發項目竣工清算的審查權限、相關涉稅申請的初級審批權和建議權限。高某是該所負責公司涉稅業務的稅收專管員。

  北京市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高某所在的北京市國稅局直屬分局負責該企業稅徵管理工作。

  2002年12月,上述建設公司向北京市稅務局直屬分局提交了公司大廈項目核銷壞賬的申請。在對申請進行受理後,高某發現建設公司申報的壞賬損失高達2.2億元,並且由於所有壞賬均發生在境外而難以核查,於是向所長楊某作了彙報。

  2004年年初,經彙報,北京市國稅局涉外處決定:對於公司的壞賬申請向境外某國核實其真實性。壞賬損失暫不批准,等待結果再答覆企業。

  2004年3月,建設公司財務總監費某找到楊某,商定給予該所相關人員一筆錢,以在壞賬損失審批問題上得到支持,楊某讓其找高某具體聯絡。最終,楊某和高某兩人商定要求該公司給予二人50萬元人民幣。費某要求高某提供一份諮詢服務協議和發票,以便公司賬目處理。費某扣除稅金5萬元人民幣以後,將45萬元人民幣交給了高某。高某將45萬元中的5萬元人民幣送給費某,12萬元人民幣存入自己的賬戶,28萬元人民幣交給了楊某。

  收受賄賂款的當月,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高某夥同楊某審查批准了建設公司延長竣工清算期限的申請,並上報到上級,使該申請得以批准,從而使建設公司壞賬損失符合規定的時限和程序。

  2006年9月,北京市國稅局從境外某國政府得到回復,稱該公司向稅務機關報請列支的壞賬損失在該國並未發生。在此期間,高某夥同楊某擅自將該內容告知費某,並商量建議上級領導就公司新補充資料再次與該國政府聯絡,以達到幫助公司證明壞賬損失確實存在的目的。

  最終,經西城區檢察院公訴,楊某、高某因犯受賄罪分別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作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某稅務分局副局長的朱某,其腐敗手段更加隱蔽。

  2000年,朱某利用職權、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受北京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控制人王某之托,為其公司違規免除了應繳納的滯納金229萬餘元。2004年3月,朱某以其妹妹借款為名,向王某設立的北京某房地産開發公司借款100萬元。2004年12月,朱某與王某商議,由朱某妹妹設立的北京某諮詢有限公司與上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虛假的稅務代理諮詢合同,虛構100萬元諮詢費衝抵了朱某妹妹借款,從而達到收受100萬元賄賂款的目的。最終朱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短平快”變為“感情投資”

  “稅務系統的領導崗位以及稅款徵收、稽查一線是職務犯罪高發區,容易出現窩案、串案。”西城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指出。

  稅務系統人員為何屢屢成為企業“追捧”的對象?對於其中原因,檢察官總結説:

  第一,部分納稅企業為了少交稅甚至不交稅,把一線稅務工作人員作為進行權力尋租的主要對象;

  第二,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往往成為納稅企業向稅務人員進行權力尋租的“幫兇”,助長了這種風氣。涉稅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造成了整個稅務行業圈子小,很多事務所都是由曾經的稅務人員辭職後開辦,他們與稅務機關現職工作人員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絡,納稅企業也看中了這種聯絡,通過這些事務所與稅務人員建立“良好”的關係,為企業今後涉稅業務能夠順利辦結“鋪路”;

  第三,稅務機關稅收徵管審批流程為:“承辦組—主管副所長—所長”,承辦組由兩個稅收專管員組成,一個為主一個為輔,但實踐中由於業務繁重,往往是兩個專管員對不同的涉稅業務各有分工,以提升工作效率。在審批中本應形成的制約機制沒有發揮作用。所長、副所長進行審批以聽取承辦人彙報為主,主要為形式審查和政策把關。這種缺少監督和制約的工作模式給專管員進行權錢交易、以權謀私提供了可能性。如果專管員和所長相互勾結起來,企業的涉稅申請往往能順利得到批准,而缺少相應的制約機制,很容易形成職務犯罪的窩案、串案。

  此外,西城檢察院的檢察官向記者坦言,新形態的涉稅職務犯罪手段隱蔽,具有利用商業潛規則作案的特點。

  “如讓納稅人重做賬簿,銷毀罪證,使人難以發覺;利用計算機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不留犯罪痕跡;徵稅工作中與納稅人私下秘密協商故意少徵收稅款而收受賄賂。”西城檢察院檢察官進一步解釋説,由於具體犯罪細節除犯罪當事人外無他人知曉,致使犯罪證據難以取得,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權錢交易的犯罪形態越來越隱蔽。

  “如上面提到的朱某受賄案就屬於感情投資型賄賂犯罪,不僅僅行賄人懂得‘先前投資,日後享福’的道理,同樣受賄人也利用職務便利‘投資’于一些發展前景較好的富商,將其作為‘潛力股’,並非立足於‘辦事成功,立刻拿錢’的結果。賄賂犯罪的形式由原來的‘短平快’權錢交易方式逐漸變成了隱蔽的‘感情投資型’方式。”西城檢察院檢察官向記者介紹説。

  ■沉思錄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認為,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不完備之處,給涉稅職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當前法律對稅務機關執法權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帶,“由於稅務機關本身也是行政執法機關,具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在實踐中,有些稅務人員利用職權對一些理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不予移送,而代之以行政處罰,或者故意將涉案金額縮小,使其不能達到司法機關的有關立案標準,從而使偷、逃稅者逃脫法律的制裁,而自己也可以達到中飽私囊的目的”。

  另外,結合自身的辦案經驗,西城檢察院的檢察官認為,在某些專業領域,例如稅務領域發生的行受賄犯罪,由於行業專業性較強,給偵查工作的開展和證據的認定帶來了困難。

  據介紹,由於稅務業務相關的法規、制度龐雜,對於某些涉稅問題的規定存在不一致和矛盾之處,給稅收人員徇私舞弊、權錢交易提供了便利。另外,稅務系統出現的職務犯罪主體一般文化水平較高,業務經驗豐富,深知本行業管理制度和機制中的漏洞,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而這些“專業性”帶給了檢察機關諸多煩惱:

  第一,涉稅案件的專業性導致對涉稅案件的實體審查欠缺,如何界定犯罪主體是否通過權錢交易等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存在困難。第二,如何尋找合格、中立的專家證人對涉稅問題進行評定也是一項難題。第三,稅務稽查報告等業務文書的專業性導致司法機關很難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在查辦涉稅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如何尋找到業務過硬的專業人士對嫌疑人經辦的業務進行重新評估,成為一個難題。(記者 趙麗 通訊員 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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