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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過路費案重審 犯罪事實認定與刑期有重大變化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5日 16: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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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全國關注的“368萬天價過路費案”,15日在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重審,被告人犯罪事實認定和判處刑期與原判決均有重大變化。

  庭審結束後法官當庭宣判:被告人時建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此前,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時建鋒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處罰金200萬元。

  在犯罪事實認定方面,經魯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告人時建鋒到其弟時軍鋒經營的沙場幫忙,時軍鋒明確告知時建鋒拉沙車輛所用的“WJ-30055”、“WJ-30056”車輛號牌、證件均係偽造。2008年10月底,時建鋒開始全面參與沙場經營管理,負責安排車輛營運、發放雇工工資、購買銷售河沙等。經會計事務所審計: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懸挂“WJ-30055”、“WJ-30056”號牌的兩輛貨車在鄭堯高速公路通行,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按核準裝載量計算)計人民幣117660.63元。此前,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時建鋒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3682110元。

  同時,法官當庭宣判被告人時軍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被告人時留申、王明偉犯偽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經魯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軍鋒在經營河沙生意中,為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用兩輛貨車在運輸河沙時使用偽造的車輛號牌、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在鄭堯高速公路通行共計2363次,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按核準裝載量計算)計人民幣492374.95元。

  四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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