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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規定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將追責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18: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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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今年11月,海南省政府第6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由省法制辦起草的《海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稱呼《辦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實施。這標誌著海南正式建立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有利於建立和完善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的行政執法體制,也是實現行政執法從“權力行政”到“責任行政”的一次提升。有關人士預測,《辦法》的頒布意味著將給政府官員的行政執法戴上了“緊箍咒”。

  越權執法、違規亂收費、截留扣押或沒收的財物、不公開政務……即將於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海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對行政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存在的這些行為,都將追究過錯責任,涉嫌違紀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是南海網記者從12月12日上午召開的全省學習貫徹《辦法》會議上獲悉的。

  海南個別市縣政訴訟敗訴率超50% 依法行政不到位

  海南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法制辦主任屈建民在會上介紹,從2004年以來,儘管海南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辦事、依法執法的意識明顯增強,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問題依然突出。從省政府對各市縣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發現,個別市縣行政訴訟敗訴率高達50%以上。大量問題表現為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錯誤履行法定職責。

  如有些部門審核不認真導致行政許可決定錯誤;超越或濫用法定職權;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草率作出行政裁決;對應當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聽之任之等,“有的地方違法在河道採沙,危及周邊建築,居民多次舉報反映,監管部門卻充耳不聞。”

  屈建民説,一些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長期存在,除了行政執法人員甚至領導幹部思想認識不到位外,缺乏法律法規的約束也是重要原因。《辦法》的出臺,填補了法律法規監管的一個空白。他要求,貫徹《辦法》時要實施領導問責,明確專人負責,把板子打在具體人身上;要加強群眾監督,建立有償舉報制度,確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時刻處於群眾監督下。

  亂收費、截留扣押財物等都要追究過錯責任

  記者注意到,《辦法》主要規範的是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違法履行法定職責,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追究其違法犯罪責任或行政紀律責任的,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適用法定依據錯誤的;超越法定職權的;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或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真實的;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沒收、徵收財物的;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其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

  同時,不依法公示徵收或徵用項目、標準、範圍、依據,或不依法對被徵收、徵用人給予補償的;拖延或者不認真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的;不依法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賠償、行政給付的等等行為,都要追究過錯責任。

  涉嫌違紀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那追究過錯責任後將如何處罰呢?《辦法》規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執法人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責令公開道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形式。上述追究形式可單獨或者合併適用。《辦法》同時規定了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追究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以及不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情形。

  《辦法》明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應當根據責任人認定結論,作出相應責任追究決定。對涉嫌違紀、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保障機制方面,辦法規定,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開本機關的法定職責、法定程序、崗位責任、責任人等相關政務信息,及時向社會通報本機關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若接到群眾關於責任追究的舉報、投訴,應當自接到舉報投訴後及時調查處理。 (南海網記者 李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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