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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局欲甩“臨時工”工傷包袱狀告人保局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08: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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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臨時工環衛工因公受傷工傷事實勞動關係

  本報記者  范傳貴

  本報通訊員 郭小生        

  由市政部門臨時聘用的女環衛工王麗,在清掃馬路時被汽車撞成重傷,肇事司機逃逸。此前,市政部門既沒有和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她繳納工傷保險。作為“臨時工”的王麗遭遇此禍,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河南省登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出的是肯定答案。然而,正因為這一工傷認定,王麗的用人單位——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將登封市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工傷認定合法有效。

  環衛工掃街遇車禍被認定工傷

  2010年5月11日上午8點30分,河南省登封市環衛工人王麗像往常一樣,在市區自己“包片”區域清掃垃圾。意外在一瞬間發生——當她掃到潁河路與福佑路交叉口的機動車車道時,一輛疾駛而來的車子將她撞翻。

  肇事車並沒有因為王麗痛苦的呻吟而停下。事故發生後,王麗被送往登封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傷勢嚴重。

  之所以當一名環衛工,是因為家裏經濟困難,而如此一劫簡直是雪上加霜。王麗的家屬找到了她的“東家”——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經過雙方協商,登封市市政局給了王麗家幾萬元作為醫療費。

  然而,對於雪上加霜的王麗一家而言,這些錢在支付完醫藥費後便所剩無幾,而等待王麗的是漫長的無法工作的日子。2010年7月26日,王麗的婆婆宋秀珍向登封市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同年9月30日,登封市人保局在經過調查審核後,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確認登封市市政局職工王麗所受傷害為工傷。

  登封市政局不服這一工傷認定,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1年1月28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人保局作出的上述工傷認定。

  市政局:“臨時工怎能定工傷”

  登封市市政局對於登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依舊不服,於是將人保局告上了登封市人民法院,王麗被列為第三人。

  在法庭上,登封市市政局提出,該局是國家事業編制單位,王麗與市政局之間並未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係原告單位雇傭的臨時工,而被告沒有經過認真的調查研究,就認定王麗為原告的職工,所負的傷害為工傷,這是不符合事實真相的。

  此外,市政局提出,被告人保局在對王麗進行工傷認定時程序嚴重違法,導致認定事實錯誤,為此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被告登封市人保局則提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麗雖然沒有和市政局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認可的。

  為證明認定程序合法且王麗與市政局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登封市人保局還向法院提交了王麗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及工傷認定申請表,張某某、睢某、張某的證人證言及王麗在市政局領取工具的押金條等多份證據。

  作為第三人的王麗當庭同意人保局的答辯意見。

  事業單位性質不影響工傷認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與第三人王麗雖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相關證據證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王麗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對於市政局認為自己是事業單位性質,王麗不是在編職工,係臨時職工,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説法,法院認為,綜觀整個工傷過程,王麗于2009年3月即在市政局工作,其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應係工傷。市政局單位的性質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

  一審判決後,登封市市政局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鄭州市中院經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二審判決後,《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登封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耀武。他認為:“現在全國各地很多環衛工人都是臨時工,但是這些臨時工和市政部門也是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她承包清掃一段路,不管冬夏,保持著這段馬路的清潔。那麼在掃馬路的過程中,遭遇車禍,應該是算工傷的,否則困難群體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對於這一案件,李耀武告訴記者,主要責任還在於市政管理局。“既然是你招聘的環衛工,長期在馬路上清掃衛生,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各類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他認為,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那麼出了交通事故導致職工受傷的,應該由勞動保障部門來支付這筆費用。現在既然市政管理局沒有交,出了事以後自然要出這筆錢。

  李耀武還透露,這類工傷認定的案件一般要走很長程序,市政管理局可以先復議,復議完了以後起訴,一審,二審,結束後還有一個仲裁,仲裁完了以後他們還可以針對賠償這塊打民事訴訟,再一審、二審。“所以工傷賠償這類案件,如果走法律程序最快也得一年多時間。而有一些用人單位,他們會故意拖延時間,比如等到復議時間快到了,他們再申請復議。”

  ■案意點擊

  “上班‘偷菜’”的是“臨時工”,“街邊撒尿”的是“臨時工”,“跨省擦鞋”的是臨時工,“暴力執法”的還是臨時工……

  “十惡不赦”的“臨時工”如今遭殃了,在工作中被車子撞翻,用人單位毫無懸念地提出,“她是臨時工”。

  隨著一系列與臨時工有關的網絡事件被曝光,“臨時工”被貼上一個個充滿反諷意義的標簽。

  而事實上,“臨時工”與正式工在身份上的差別,僅僅是一紙合同而已。他們和正式工一樣是在為用人單位工作,甚至幹得更多拿得更少,那麼用人單位理所當然地要為臨時工的一切職務行為埋單,臨時工的過失就是用人單位的過失;臨時工因公受到的傷害,就是用人單位卸不掉的擔子。

  在突發輿情事件面前,臨時工成為了“擋箭牌”而在因公受到傷害時,臨時工又成了用人單位一心想甩掉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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