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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索錢購蘋果電腦不成反動手打母 被失手捂死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9日 13: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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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時被告謝某某掩面而泣。 劉冠南 攝

  16歲少女向母親要錢買iPad蘋果電腦,被拒絕後竟然打罵起來,母親還手時將女兒意外悶死。

  這是今年暑期發生在廣州市荔灣區的一起人倫慘劇,母親謝某某素來被認為是慈母和老實人,案發後被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逮捕,論罪有入獄10年的可能。

  究竟是何原因,毀了這樣一個家庭?昨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透露出悲劇的原因。庭審中,遇害少女是非不分、唯我獨尊的性格被各方證據印證出來。

  參加旁聽的人們在為少女如此囂張跋扈所咋舌的同時,也在反思家長為何教育孩子如此失敗。

  庭審直擊 女兒曾拿菜刀砍母親

  昨日,廣州荔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人倫悲劇。

  上午10時,謝某某被法警押入法庭。她失魂落魄地坐下,由法警去掉頭罩。記者看到,謝某某雙眼浮腫,雖然只有41歲,但是有許多白髮,看上去年齡比實際要大很多。從入坐到庭審結束,謝某某始終以淚洗面,多次掩面痛哭。

  “我寧肯死了的是我,也不願孩子受傷。”面對公訴人的提問,謝某某回憶了事發當晚的細節。

  “案發當晚,她晚上8點一回家就説,讓我賠償她昨晚的時間損失費900元。”謝某某説,小美還責怪自己偷看了她銀行卡的餘額和資料,要賠償5000元“道歉費”。此前,小美要求父母給她買電腦和手機,自己都答應了,因為是實用的東西,但她突然又要5900元,這不是一個小數目,況且她銀行卡裏還有6300元。“我説,你今天要5900元,明天就要19000元了。我不能答應。”

  “她要5900元不是要買電腦,而是一筆‘賠償費’。”謝某某説,案發前一晚,孩子回家説辦羊城通學生卡需要到指定照相館照相,但她不願意去照相,讓自己把攝影師帶到家裏幫她照。自己不可能滿足她這樣無理的要求,於是就跟她吵了3個小時。

  謝某某聲音顫抖,帶著哭腔説,小美見自己不肯,開始説髒話辱罵,還動手打,用腳踢。“我用手擋她,她就用手扇我臉。她看到桌上有把菜刀,就追著説要砍我。我從背後抱著她,然後用腳把她勾倒在地上,她的頭正好倒在之前掉在地上的沙發靠枕上,嘴裏不停地罵我,越罵越難聽。我當時就很生氣,坐在她的腰上,想按住她的頭讓她不要再説,想教育她。結果她越罵聲音越小,最後就沒聲音了。我很害怕,就馬上松手了……

  法庭質證 遇害少女頑劣令人咋舌

  法庭詢問被告人,平日裏母女關係如何?

  謝某某説,從初一開始就不太好。孩子性格很剛烈很叛逆,初中開始就跟一些家境好的孩子待在一起,經常向家裏要錢,還有提各種無理的要求,今年更加厲害。由於夫婦倆收入都不高,沒辦法滿足她對生活的要求。“有時我們滿足不了她就不讓我進家門。之前還3次將我們寢室的床點著,不準我們用廚房旁的廁所,説用一次要500元。有一次説餓了,要我馬上給她煮飯,回來看到沒有飯吃,把家裏的電飯鍋都打爛了。”

  “她平時很喜歡上網、網購,買化粧品、補品什麼的。經常都在網上買,快遞員跟我們都熟了,一來這邊不用看就是找我家簽收。我每個月給她1700元零花錢,平時在學校的開支都是另給的,她一般20多天就問我要下個月的錢了。還説自己不夠聰明,經常買一些補腦的補品。”

  法庭詢問被告人,孩子那麼小怎麼會有銀行卡?什麼時候開始有的?

  謝某某答,是在初二時候。她有4個銀行卡。因為擔心她身上帶太多的錢容易丟,每次丟了錢她就讓我們賠,不給錢還要打我們。所以我們就給她開銀行卡。

  謝某某説她在家誰都不怕,在家都是以女兒為中心的。初中前都沒有打過她,初中後也很少打她,幾乎沒有打過。每次都是她動手打我和她爸爸,我們都不還手的。頓了頓又哭著説,我這是第一次還手的。

  庭審中,法庭對案件相關的證據進行了質證,由於謝某某案發後自首並被羈押,其丈夫鐘某某的證言也被採信。其丈夫的表述與謝某某一致,均稱因平時父母溺愛,孩子養成了任性、霸道的性格,經常用狠毒的語言罵父母,稍有不順則動手打父母。

  據了解,案發後,家屬一方10多人聯名寫下求情信,請求法院挽救這個不幸的家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庭審焦點 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意外

  法庭辯論階段,謝某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案檢察機關的定罪有誤,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來認定此案。

  “受害人不顧家裏有限的經濟收入,威逼父母以滿足其虛榮心,長期故意挑起爭端,在案發當晚也存在過錯。”辯護律師稱,此案不是互毆和打架性質,案發時小美先動手打母親,而被告人只是用擋、抱、推的方式阻止被告人傷害自己。即使是小美倒地以後,被告人的行為也只是為了不讓小美繼續罵髒話,被告人並無主觀傷害的目的,是出於自衛,而非主動攻擊。

  對此,公訴人則認為,被告人騎在受害人身上,已經處於明顯優勢地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而沒有及時停止,這不是自衛,是存有“教育對方”的傷害故意。

  公訴人同時認為,鋻於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酌情判處,建議法院依法在3至10年之內進行量刑。

  辯護律師則認為,被告人在情緒激動時沒有意識到行為的傷害性是很正常的,應該定性為過失,而且鋻於本案的母女關係,不具有其他社會危害性,家屬又一致請求輕判,希望法官能儘量從輕或免除處罰,讓這個破碎的家庭能重圓。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見習記者 畢嘉琪

  ■案件回溯

  今年8月18日20時許,110民警接警趕到荔灣區陳崗路一處民居,在現場發現一名少女倒臥在地,已經死亡,嫌兇向民警自首,正是16歲女孩的母親謝某某。

  據警方調查,當晚謝某某的女兒鍾小美(化名)在家中要求母親給5900元購買蘋果電腦,謝某某不同意給錢,母女二人遂發生爭吵拉扯,引起互相鬥毆。在打鬥過程中,謝某某將女兒絆倒在地,女兒倒地時頭部剛好埋在一個方形枕頭上面,面朝下趴著,因女兒一直在用難聽的語言叫罵,謝某某騎在女兒背上,用手按住頭部使其無法出聲。後見女兒聲音越來越小,直至沒有聲音,謝某某馬上放手,並打110和120。

  死者鍾小美初中畢業後復讀一年,今年剛考入越秀區一所不錯的高中。

  今年10月,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謝某某提起公訴,按照刑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通常“起步刑”為10年。

熱詞:

  • 被告人
  • 案發
  • 慈母
  • 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