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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法定性招投標違法行為:"熟人圈子"串標圍標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8日 02: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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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國仍處在建設工程高速增長時期,與此相關的招投標領域內的違法違規現象持續增多。11月30日和12月1日,國務院和青海省政府相繼出臺相應規範性文件,意在完善對圍標串標等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嚴厲整治招投標市場。專家建議追責同時,還應健全招投標市場機制、完善制度建設,從正反兩面齊抓共管。

  大案頻發擾亂市場立法定性完善追責

  11月30日,國務院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後,12月1日,《青海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這是首部實施的有關招投標違規行為認定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據了解,2010年,青海省發生了該省有史以來最為嚴重的一起招投標串標圍標案件,長期暗箱操作的招投標違法事件被公之於眾。隨後,青海省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將完善追究制度作為首要目標。

  2010年,在青海省人民醫院住院綜合樓工程招標過程中,青海省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由該公司項目負責人韓某私下建議建設單位設立總額達1000多萬元的大額履約保證金門檻,與浙江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設集團公司等8家投標企業串謀,由浙江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組織這些企業收取多家企業資質參與串標圍標,最後由前者中標後分享好處費。

  2010年底,青海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在接到舉報後,查處了這一違法違規行為。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於青海省招標有限責任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對浙江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及2010年度企業業績考核不合格,對其他涉案公司分別做出考核降級的行政處罰。

  青海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朱應龍説,因為串標圍標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加之缺乏法律認定,很難查處,監管部門也很難從招投標程序上發現問題。然而,國內各地招投標領域大案要案頻發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促成國務院和青海省從立法角度加強監管。

  據了解,青海省新出臺的《辦法》主要規定了由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後認定的24種串通投標行為。其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包括修改電子投標文件相關數據)等7種行為被認定為串標;在投標人方面,由同一人或分別由幾個利害關係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開標等10種行為被認定為串標;在評標委員會方面,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提出回避等7種行為被認定為串標。

  “熟人圈子”效應明顯呈五種典型類型

  青海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高永宏説,目前建築市場招投標領域中最常見也最難以防範的就是串標、圍標行為。所謂串標圍標,是指招投標相關各方在功利基礎上,建立價格同盟。在招投標中,這些價格同盟組成了一個“圍標集團”,其目的就是排擠其他投標人,通過相互勾結、私下串通,就所投標段項目工程的報價達成一致協議,使競爭對手正常的報價失去競爭力。

  “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滋生腐敗,是對法律的公然蔑視。”高永宏説。

  作為圈內人,甘肅省某招投標公司負責人李經理向記者透露,目前國內各地建築市場早已形成一個個“熟人圈子”。這個“熟人圈子”的成員可能包括招標方、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有資質的投標企業、招投標仲介機構等等。在招投標市場形成一種招投標聯盟,實行輪流坐莊。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這次投標由甲企業中標,下次投標由乙公司中標,再次由丙隊伍中標。

  “這個熟人圈子的制約力非常大,如果某一公司單方面違反遊戲規則,不配合甚至出賣圈子成員,那麼以 後 將 遭 到 普 遍 的 打 壓 , 很 難 生存。”李經理説,面對這種行業潛規則,不少企業都會對此妥協。

  朱應龍介紹,近年來通過對青海市場的整治以及對國內各地案例的剖析,招投標領域串標、圍標行為呈現出五種典型類型。

  一、招標人(仲介機構)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朱應龍説,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勾結,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信息透露給特定投標人。如在設有標底的項目工程招標中,招標人私下向特定投標人透露標底,使其以最接近標底的標價中標。

  二、陪標補償制。李經理説,通過早已形成的熟人圈子,投標人之間私下先確定中標企業,大家然後再參加投標。當內定的中標人以高價中標項目工程後,便按照事先商定的補償辦法分別給予其他投標人“陪標補償費”,以消除陪標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相互存在的競爭。

  三、通過挂靠實現壟斷。朱應龍説,這種情況大多發生在資質等級低,又缺乏一定施工能力的少數個體(民營)建築或包工頭,通過挂靠不同資質的多家企業,他們同時以好幾家企業的名義參加投標,形成實質上的投標壟斷,無論哪家企業中標,都能從中獲取高額回報。同時使得一些不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得以進入原本無法進入的經營領域。

  四、歧視待遇。招標人通過操縱專家評審委員會,對不同投標人相同或類似的標書實行歧視待遇;甚至在一些實行最低投標價中標的招投標中,招標人以種種理由確定其他最低價標書為廢標,以確保特定投標人中標。

  五、量身招標。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或招標文件中故意設置某些不合理要求,對意向中的特定投標人予以“量身招標”,以排斥其他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操縱中標結果。

  專家稱整頓市場仍需正反兩面齊抓

  高永宏等專家表示,造成招投標市場比較混亂的原因可以歸結為兩類,一是正面缺乏市場建設,市場機制本身不完善,使得各方在利益驅動下屢屢違規。二是從反面看,法律對招投標違規違法現象定義不清,懲戒不足,違法代價太小導致許多人敢於以身試法。

  “按照現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違法代價確實太小。”朱應龍説,青海省去年發生的大案中,兩個最主要的涉案企業中,招標代理機構僅被處以20萬元罰款,主要的圍標企業才被處以3萬元罰款和當年考核不合格。這些罰金不僅對於這些公司來講無關痛癢,而且相對於違法一旦成功即可收穫上百萬甚至千萬的利益,成本太小。

  “現在中央和青海省都已重視這個問題,此次出臺的規範性文件就是定性哪些是違法行為,為加大懲戒做好法律準備。”高永宏説,在此基礎上,國家仍應在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等一系列法規中,加重對此類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罰力度。“對於已經混亂的市場只有明法制、施重藥才能整治。”高永宏説。

  此外,業內人士和專家學者建議在反面加重整治的同時,應從招投標市場正面建設方面多下工夫。

  首先,健全機構設置,政企徹底分離。高永宏説,在國際上,招標工作基本上是由交易中心等仲介機構來完成的,受中央投標委員會和行業協會監督。而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已明確了招標工作應由業主或業主代理人來完成,但是實際上招標工作的絕大部分工作是由招標投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來完成的,這樣一來,招標辦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職能自然不夠明確。因此,改革的方向應是將招標辦與交易中心徹底實行職能分離,把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和市場的服務職能分開。

  其次,要加快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朱應龍認為,應建立信用標準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發佈的基本框架,儘快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監管平臺,實行失信懲戒制度,用市場經濟手段約束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行為。

  最後,抓制度建設促進管理創新。李經理指出,在招投標的資格預審環節一定要創新,以杜絕業主利用資格預審來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搞假招標的現象,對一般工程項目不需要資格預審的,要允許多一些的符合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對複雜的工程,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要制定科學合理的資格預審條件。從實際效果看,正式投標的人越多,圍標、串標和收買專家的成本越高,成功的機會就越少,也更加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

熱詞:

  • 圍標
  • 投標人
  • 串通投標行為
  • 串謀
  • 招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