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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草案)》等四部法律草案。近幾年,中國在建設同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共管理體系方面花了很大力氣,市場秩序所需要的各項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這方面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必須看到,制度設計儘管重要,最後見分曉的還是制度運行及其成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其中規定:凡屬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外,都應當公開招標;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供應商;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
點評:這一條例(草案)是直接針對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一些項目規避招標或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有的領導幹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當事人互相串通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而制定的,對於保障公開公平公正、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可望起到有效作用。但任何具體制度都不是在真空中運行,要真正取得成效,還需要同其他相關制度或規定進行聯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草案)》則細化了應稅車船的範圍,明確了省級政府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遵循的原則,細化了稅收優惠的規定。從此次審議的車船稅法細節來看,相對於草案的一審稿,此次審議通過的二審稿對排量在1.6升-3.0升(含3.0升)的汽車産品徵稅標準有所降低,而對排量在3.0升以上的汽車産品仍然維持了一審稿中相對較高的徵稅標準。其中,1.6升-2.5升汽車的納稅降幅明顯。對節能、新能源等車船,新通過的車船稅法明確規定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
點評:繼2010年10月出臺草案後,車船稅法調整的動向一直備受關注。新的車船稅法將改變現行“一刀切”的徵稅方式,在降低小排量車稅額的同時,對大排量車亮出“重拳”。此次對於各排量汽車稅額差距拉得如此之大,反映出政府希望車船稅可以對汽車消費起到一定的導向作用,引導人們購買小排量、低能耗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