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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最大毒豆芽案5被告獲刑 審判長詳解裁判依據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5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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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遼寧瀋陽新豆芽重新上市。巧合的是,和平區法院也在同一天對瀋陽最大一起毒豆芽案(本報案件版曾于2011年4月20日以《工商質監農委皆稱毒豆芽”不歸我管“》為題作過報道)作出一審宣判:生産者、銷售非食品添加劑者、打工者同獲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30萬元到2萬元不等。

  5被告人合夥生産毒豆芽

  法院查明,被告人蹇明志、楊桂榮係夫妻關係。二人從遼寧北鎮來到瀋陽,自2008年8月起,在瀋陽市和平區渾河站鄉後賽村租用一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産豆芽並銷售。2010年6月13日被媒體曝光後,二人繼續租用瀋陽市和平區渾河站鄉下河灣村一平房,雇傭被告人閔國成、蹇明會繼續使用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及防腐劑等添加劑生産豆芽,並將豆芽銷售至瀋陽市南五蔬菜批發市場等地,從中牟利。

  被告人張顯君自2009年年初至案發時,在明知的情況下,有償向蹇明志等人提供各類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調節劑、防腐劑等添加劑。經瀋陽市産品質量檢驗院檢驗,從豆芽中檢出尿素、6-芐基腺嘌呤、恩諾沙星;浸泡液中檢出尿素、6-芐基腺嘌呤、連二亞硫酸鈉。2011年4月8日,蹇明志被警方抓獲,並現場查扣已生産尚未銷售的豆芽約2000斤。

  審判長詳解裁判依據

  法院認為,五名被告人結夥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閔國成、蹇明會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結合本案被告人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持續時間、銷售範圍、銷售數量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具體情況,判處蹇明志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楊桂榮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張顯君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閔國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蹇明會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宣判後,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當庭表示上訴,閔國成、蹇明會表示不上訴。

  據主審此案的和平區法院刑庭審判長李秋平介紹,對3名主犯之所以處以高額罰金,是因為該黑加工點從2008年開始每日大約生産豆芽2000斤左右,每日獲利2000元計算出來的,就是要通過加大財産刑處罰力度,徹底剝奪其再犯罪資本,對其他制假者也會起到法律震懾作用。

  而對銷售非食品添加劑者給予重判,李秋平解釋説,張顯君在新聞媒體曝光後仍繼續向蹇明志銷售非法添加劑,犯罪故意明顯,與蹇明志等人構成共同犯罪。

  閔國成、蹇明會均為打工者,一個負責在市場批發銷售,一個負責給豆芽澆水,他們同樣獲刑。李秋平説,打工者在明知情況下參與制假,成為食品犯罪的“幫兇”,同樣要依法領刑,“聽話”和“謀生”不能是打工者的“免罪牌”。所以打工者也要注意,不要給涉假老闆打工了。

  瀋陽危害食品犯罪全判實刑

  據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張素燕介紹,今年前11個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了59件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和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審結31件。從判決結果看,涉案被告人,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均判處了實體刑,貫徹了從嚴、從重處罰的思想。

  張素燕強調,目前全市法院掌握的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判罰尺度是,堅持高壓態勢,從嚴掌握刑罰尺度,杜絕以罰代刑、重罪輕判、降格處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或免刑的,要層報高級法院審查。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關的職務犯罪亦要依法嚴懲,嚴格緩、免刑的適用,同時不斷加大財産刑的處罰力度。(記者張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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