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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涉假老闆打工,也要判刑(新聞看法)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5日 0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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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5名制售毒豆芽的被告人在瀋陽一審被判有期徒刑。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瀋陽判處的最大一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此前皇姑區法院、經濟開發區法院已宣判3起毒豆芽案件,6名涉案人員分別被判刑6個月至2年。至此,轟動一時的瀋陽毒豆芽系列案件審理畫上句號。另據介紹,目前瀋陽法院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部判處實刑,沒有適用緩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2日宣判的這起案件中,兩名給涉假老闆打工的被告人,也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尿素催生毒豆芽

  一度銷往全瀋陽

  2008年以來,遼寧北鎮市正安鎮蹇屯村農民蹇明志、楊桂榮夫婦等人,在瀋陽長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産豆芽並銷售。

  和平區法院審理查明,本案5名被告人有4名來自北鎮市農村,負責提供有毒有害添加劑的張顯君來自遼陽縣後杠村。2008年8月起,蹇明志、楊桂榮在瀋陽市和平區租用一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産豆芽並銷售。

  2010年6月被媒體曝光後,蹇明志、楊桂榮夫婦二人躲避一段時間之後,又租用了一間平房,雇傭同鄉閔國成、蹇明會,繼續使用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及防腐劑等添加劑生産豆芽,並將豆芽銷售至瀋陽市南五蔬菜批發市場等地,從中牟利。據交代,該黑加工點每日生産豆芽1000公斤左右,銷往全瀋陽的飯店和居民餐桌。

  而張顯君自2009年年初至案發時,在明知蹇明志等人用於生産豆芽的情況下,仍有償向其提供各類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調節劑、防腐劑等添加劑。

  經瀋陽市産品質量檢驗院檢驗,從蹇明志等人生産銷售的長綠豆芽、短綠豆芽、黃豆芽中,檢出大量尿素成分,從浸泡液、豆芽激素、豆芽生長劑中也檢出尿素、6—芐基腺嘌呤等有毒有害成分。

  今年4月17日至19日,蹇明志等陸續被抓獲。

  剝奪再犯罪資本

  主犯被處高罰金

  依照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結夥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閔國成、蹇明會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可予從輕處罰。為此,判決蹇明志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楊桂榮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張顯君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閔國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蹇明會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宣判後,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當庭表示上訴,閔國成、蹇明會表示不上訴。  

  主審此案的和平區法院刑庭李秋平法官表示,對3名主犯處以高額罰金,就是要通過加大財産刑處罰力度,徹底剝奪其再犯罪資本,對其他制假者也會起到震懾作用。罰金標準是根據該黑加工點從2008年開始每日生産豆芽1000公斤左右,每日獲利2000元計算出來的。

  閔國成、蹇明會在法庭審理時辯稱,“給人打工”為何也要判刑?李秋平説,打工者在明知情況下參與制假,成為食品安全犯罪的“幫兇”,同樣要依法領刑,“聽話”和“謀生”不能成為打工者的“免罪牌”,這個案子也提醒打工者:不要給涉假老闆打工。

熱詞:

  • 判刑
  • 植物調節劑
  • 有期徒刑
  • 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