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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男子醉駕送女就診 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圖)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5日 11: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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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昨日9宗危險駕駛案宣判現場)

法院宣判9宗危險駕駛案 酒精含量是量刑主要標準 但也會考慮其他情節

  今年11月1日判處的池某某危險駕駛一案,其體內酒精含量為84.2mg/100ml,並且他酒駕是為了送生病的女兒去醫院就診,且有醫院的病歷予以佐證,綜合考慮之後法院對其判處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記者練情情 實習生吳振鵬 通訊員越法宣攝影報道

  昨日,越秀法院舉行危險駕駛罪專項宣判會,對9件危險駕駛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9名被告人被查處後,血液中酒精含量最低的為81.4mg/100ml,最高的達221.8mg/100ml。量刑最輕的是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罰金2000元;最重的是拘役四個月,罰金3000元。

  被告人項某司法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1.4mg/l00mL,在9名被告中最低,但仍屬醉酒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項某有多次交通違章未處理的情節,法院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判處項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此次審判量刑最輕的被告人譚某經司法鑒定血液中酒精含量89.4mg/100mL,屬醉酒駕車。法院鋻於譚某危險駕駛行為尚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等後果,其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醉駕導致追尾從重處罰

  被告人單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21.8mg/100ml,在9名被告中屬最高。法院認為,單某的車與他人車輛發生追尾事故,雖然賠償了事主的經濟損失,但醉酒駕車的危害性主要在於人身危險性,考慮到追尾的情節,應從重處罰。法院在量刑時決定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違規記錄態度影響量刑

  越秀區法院法官告訴記者,法院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主要依據是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濃度的高低,另外,有無發生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過往有無交通違規記錄、認罪態度等因素都是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

  今年11月1日判處的池某某危險駕駛一案,其體內酒精含量為84.2mg/100ml,略高於昨日判決的項某。雖然二被告人均是剛超過醉酒駕車的標準,且未發生事故,但被告人池某某酒後駕車是為送生病的女兒去醫院就診,且有醫院的病歷佐證,綜合考慮之後法院對被告人池某某判處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而被告人項某,雖體內酒精含量低於被告人池某某,但其曾有過違章停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等輕微交通違法記錄且未處理的情節,考慮到這點,法院對其酌情從重處罰,判處拘役一個月。

  危險駕駛罪案集中路段:

  環市路、東風路、沿江路

  越秀法院自2011年5月26日受理公訴機關移送起訴的第一宗危險駕駛案至今,共審結此類案件37件,37名被告人均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此類案件有五大特點。一是案發時段較為集中。淩晨0時至2時為醉酒駕車高發期,此時段發生的案件佔案件總數83.78%;二是案發路段較為集中。被查獲路段多集中在環市路、東風路、沿江路,佔案件總數81.08%;

  三是被告人年齡較為集中。審結的37件案件中,19件案件的被告人年齡不足30歲,其中年齡最小的僅21歲。四是被告人職業以自由職業為主,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自由職業者。

  此外,被告人多存僥倖心理。庭審中,大部分被告人都知道2011年5月1日後“酒駕入刑”的規定,但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如尚未達到醉酒標準、未必有交警查車等。

  觀點對碰

  裁量合理PK縱容醉駕

  數月來,各地都出現了一些醉駕定罪免刑的判決,免刑的原因也多種多樣,也引起了公眾的關注。有人認為這是醉駕入刑的嚴苛規定有所鬆動的跡象。難道醉駕真能“情有可原”嗎?免刑判決是否合法合理呢?記者採訪發現,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免刑判決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是合法的。

  廣州市律師丁一元説,法院判決部分醉駕案件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實際情況,並不違背法律。如果把醉駕全部判實刑(拘役),也不利於生産工作。“有些企業老闆醉駕,關他幾個月,可能公司就癱瘓了。”

  廣州律師趙紹華認為,法院判部分醉駕行為入罪不判刑,應是“依法”判決的。因為我國刑法不僅規定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且還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但趙紹華覺得,此時此刻法院對此類型案件的此種判決是不妥當的。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僅僅幾個月,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情況依然不容樂觀。因新法實施時間短,酒駕和醉駕數量雖有所下降,但此類行為的絕對數字還是比較大,影響較大的惡性醉駕交通肇事案件還屢次見諸媒體,新法的威懾力還遠遠沒有發揮出來,因此,在新法實施初期,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將在一定程度上放縱甚至鼓勵醉駕行為的發生,將會損害新法的權威性及實施效果。

  相關鏈結

  各地近來均有“醉駕免刑”案例

  5月4日,新疆克拉瑪依市市民王某醉駕被執勤交警攔停。王某説,當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鬱悶,獨自喝酒,開車散心。法院宣判:王某構成危險駕駛罪,但考慮到其酒後駕車是在夜深人靜、道路上行人較少時,且認罪態度較好,免予刑事處罰。

  5月1日,重慶司機廖某醉駕被查獲。法院認為,廖某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鋻於其醉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5月1日零時50分許,湖北十堰市李某醉酒駕車被查獲。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考慮到駕車是在夜深人靜、道路上行人較少時,剛駕車行駛就被交警查獲,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確有悔罪表現,遂免予刑事處罰。

  5月10日,劉某勇在廣州酒後倒車入庫,車尾碰撞到停車場的消防栓。海珠區法院認為,劉某認罪態度較好,免予刑事處罰。

  5月5日,廣州人甘某醉酒駕駛轎車被警方查獲。越秀區法院認為,鋻於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醉酒程度較低,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免予刑事處罰。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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