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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憤火燒酒吧致死傷 吉林縱火案主犯被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3日 05: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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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昨天,吉林通化市中院公開審理“501”如家快捷酒店放火案。被告人王健松、曲龍、王祿犯放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3月,王健松因與通化COCO酒吧經理邱某商談酒吧承兌一事未成懷恨在心,尋機報復。王健松糾集王祿、李鵬並與王祿預謀毀壞酒吧內的DJ控制臺,使酒吧不能正常營業。王祿找到孫井東,孫井東又找到曲龍,曲龍同意以一萬元的酬金實施作案,並找到高延虎。曲龍、高延虎于4月30日晚趕到通化,王祿安排李鵬帶領曲、高二人到酒吧查看現場,購買作案工具。5月1日3時許,曲、高二人攜帶汽油進入如家快捷酒店負一樓COCO酒吧側門處,將汽油灑在側門附近及下面的臺階上,曲龍用打火機點燃後,二人乘坐李鵬所租車輛逃離現場。火勢蔓延至酒吧樓上的南波萬歌廳和如家快捷酒店,致使酒店住宿客人及救援人員11人死亡、2人重傷、6人輕傷、45人輕微傷,南波萬歌廳、如家快捷酒店財物損失180余萬元。當天上午,梁春龍明知王祿涉嫌放火,仍應王健松所托,給王祿匯款1000元資助其逃跑。

  通化市中院一審認為,王健松、王祿、曲龍、高延虎、李鵬的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均係主犯;孫井東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梁春龍已構成窩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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