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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外遇生女兒受罰 法官稱夫妻情變切忌隨便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7日 17: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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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通訊員趙蕾)北京一名男子因夫妻感情破裂,遂搬出去與一名女子同居,還生下一個女兒。該男子因此兩度受罰,他不但被以重婚罪判處刑罰,還于近日在離婚案中被一中院判決賠償妻子10萬元。

  該男子姓李。李先生和王女士于1989年相識,1992年1月18日登記結婚,1993年8月5日生一女。雙方婚後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因生活瑣事時常産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1998年7月,李先生離開家裏,並與張女同居,2001年張女生下一個女兒。

  李先生因有重婚行為,而被判處緩刑。後李先生表示其與王女士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王女士則表示同意離婚,並要求李先生給付其損害賠償金20萬元。一中院終審判決李先生給付王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法官表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婚姻家庭關係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其中尤為突出的是重婚、包二奶、姘居、婚外戀等現象,導致近年來離婚率逐年遞增。其中因重婚而引發的離婚糾紛更是呈逐年上升趨勢,大約佔到離婚糾紛的10%至20%。

  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違法行為。一種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是否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另一種事實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存在實質意義上的婚姻關係,即構成重婚。

  法官説,近些年,外出就業的人員不斷增多,致使兩地分居的夫妻人員數量大為增加,使人們生活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增加,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因此公然重婚。像此案中的李先生,夫妻感情生變後,他在1998年就已不再住在家裏,卻並未辦理離婚手續,就與她人同居並生下女兒,從而犯下重婚罪。

  根據《刑法》規定,對犯重婚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姻法》規定,如因一方重婚而導致夫妻離婚的,有過錯方需向無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在此案中,一中院判賠10萬賠償金,屬於賠償數額比較多的一案,法院考慮到李先生長達10年的重婚行為,對婚姻家庭不盡丈夫的義務,酌情判決10萬賠償金,也是對婚姻嚴肅性的維護以及對婦女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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