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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承諾買房拒不兌現 4歲女兒狀告父親索要30萬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3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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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離婚時,丈夫承諾出30萬元給4歲女兒購房。離婚半年,女兒就將父親起訴到法院,要求兌現承諾。昨天,重慶晚報記者從渝中區法院獲悉,該院在10月下旬判決,父親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天內,支付30萬元給女兒。因女兒尚小,此款由其母親代管。

  離婚協議明確父親承諾

  承辦法官稱,小歡是郭江的女兒,今年才4歲。因為感情原因,小歡父母在2010年10月協議離婚,這個官司就是因為這份離婚協議惹出來的。小歡的母親張珠為小歡聘請了律師,小歡訴稱,父母協議離婚時,父親在書面協議中白紙黑字明確承諾,“出資30萬元購置房屋一套,産權歸女兒小歡所有。張珠在代養女兒期間暫時居住,等女兒年滿18周歲後自行處理該房産”。父母離婚後,母親多次聯絡購買房屋事宜,但父親均拒絕履行承諾,不支付購房款。因她和母親住在30平方米的舊房裏,居住條件困難,所以起訴要求父親支付30萬元房款,並由她母親代收。

  父親認為屬贈與可反悔

  昨天,郭江的代理人、重慶漢尊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政稱,在郭江和妻子離婚時,雙方並沒有夫妻共同財産。對這30萬元購房款的性質,他們認為是屬於對女兒的贈與。根據法律規定,在贈與實現以前,郭是可以反悔撤銷贈與的。袁政律師還稱,協議中並沒有約定這筆款的具體支付時間。何況30萬元畢竟不是小數,郭也沒有正當職業,必須要等條件具備時才能實現。待郭有能力後支付,也不違背協議約定。同時,他們還擔心,小歡的媽媽拿到這筆錢後挪作他用。

  法院判決90天內支付

  承辦法官稱,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郭江和前妻在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的約定是雙方自願簽訂的。

  對於郭江承諾出資30萬元給女兒購房的性質,承辦法官認為,該約定不能視為贈與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是否同意離婚、離婚時財産怎麼分的一個條件。不能將該約定獨立看待。所以應該履行協議。法官稱,因協議中未對履約具體時間進行約定,小歡作為受益人,可隨時要求其父親履行,但要給郭江必要的準備時間。法院經過討論後,酌情確定這個準備時間為3個月,並直接支付。(記者 羅彬 實習生 華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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