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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一國企會計貪污、挪用鉅額公款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1日 20: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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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溫州11月1日電(記者張和平)浙江省溫州市國有龍發運輸有限公司原主辦會計沈偉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1300多萬元,10月31日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沈偉利用其先後擔任國有溫州龍發運輸有限公司出納、主辦會計的職務便利,通過承兌由其保管的現金支票的方式,先後79次侵吞龍發公司在龍灣農村合作銀行元莊分理處賬戶上的資金共計人民幣351.71多萬元,又通過承兌由其保管的轉賬支票以及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先後49次侵吞龍發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賬戶上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038多萬元。為掩蓋其侵吞公款的事實,沈偉銷毀真實的銀行存款對賬單並製作虛假的銀行存款對賬單、詢證函以通過單位審核及會計事務所審計。沈偉將總計1361.86萬元用於投資外匯保證金、網絡遊戲及個人消費,至案發時仍無法歸還龍發公司。此外,他還以承兌現金支票的方式,3次挪用龍發公司在龍灣農村合作銀行賬戶上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6.4萬元用於投資外匯保證金,後歸還。

  法院認為,沈偉身為受國有公司指派在國有股份制公司中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擔任出納、主辦會計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沈偉又利用擔任出納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挪用公款罪,決定數罪並罰。鋻於其侵吞的公款大部分用於投資高風險的外匯保證金以及具有賭博性質的網絡遊戲,至案發時全部虧空,給國有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案發後又未作任何退賠,依法應予嚴懲。鋻於其挪用公款後已于當年全部歸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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