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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層失守致假藥流入醫院 曝"挂靠過票"潛規則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1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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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法制日報》視點版以《正規醫院為何賣假藥給癌症患者》為題,獨家報道了黑龍江省伊春市一家腫瘤醫院向癌症患者銷售假藥一事。報道刊出後,引起黑龍江省、伊春市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據最新消息,該案已由伊春市藥監部門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查處。

  正規醫院賣假藥,在黑龍江省伊春市發生的這一事件,究竟是一個“偶然”,還是藥品經銷行業整體混亂下的“必然”?循著這一案件中所暴露出的漏洞,《法制日報》記者進一步展開了探究。

  層層失守致假藥流入正規醫院

  一件藥品,從生産商到藥品批發、銷售商,再到醫院,其間需經過哪些程序?在每一道程序上,藥品監督體系設計是如何來保證藥品安全的?

  陜西一家藥品生産企業負責人田皓向《法制日報》記者做了詳細分析:在藥品生産環節,生産企業本身必須具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藥品生産許可證,而生産的藥品則必須要有藥監部門發給的藥品生産證明文件,即藥品批准文號,生産出的藥品還需有一份藥監報告。當一件藥品從生産企業流轉到藥品銷售企業時,銷售企業必須查驗所述的各種證明,以保證從廠家出廠的藥品安全。

  “在流通環節,藥品銷售公司除了一個企業所應具備的‘三證’外,還應有一個藥品經營許可證。當將從廠家進來的藥品銷往醫院或藥店時,必須出具上述廠家的所有證明及銷售企業本身的各種證明。”田皓告訴記者,醫院、藥店在進貨時核驗藥品的生産、銷售資質證明,是確保藥品安全的一個關鍵。

  如果在每一個環節都按照這一套設計運行,假藥將沒有任何縫隙能夠混入正規醫院、藥店銷售。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在伊春假藥事件中,醫藥公司和藥品銷售員經過一番操作後,就順利地避開了層層關卡,成功將假藥賣進了正規醫院。

  伊春假藥事件中的假藥銷售員姚丙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他的“卡培他濱片”藥品購自網絡,沒有任何資質證明文件。那麼他是如何將沒有證明文件的藥品賣進醫藥公司?姚丙奇説,首先,他找熟人在山東一家藥品批發企業開了一張藥品銷售的發票,並拿到一套企業的資質證明文件,而由於他之前賣過“卡培他濱片”,手中已有藥品的相關文件,在發票、批發企業資質、藥品資質都具備的情況下,順利地將網上買來的藥賣進了醫藥銷售公司。

  接下來,醫藥銷售公司將藥品賣進醫院,是再順理成章不過的事了。伊春市這家醫藥公司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貨是銷售員姚丙奇從山東發的,他同時又是專門做南岔那一片銷售的,他是自己做,但貨從我們公司這兒走。”這也説明,這一藥品可能未進入醫藥銷售公司的倉庫,而是直接由姚丙奇發往醫院,只是在票據手續上從醫藥銷售公司空走了一回。

  “挂靠過票”成醫藥銷售潛規則

  田皓告訴記者,姚丙奇的行為就是醫藥銷售行業內俗稱的“挂靠過票”。

  何為“挂靠過票”?江西中醫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王素珍早在2007年就對這一現象進行過系統的研究,她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電話採訪時説:“不具有藥品經營權限的醫藥生産企業或個人,委託具有合法藥品經營權限的藥品經營企業為其開具銷售發票,從而使不能合法銷售的藥品得以在市場上流通的行為,就是‘挂靠過票’。”

  這一現象的違法性質被《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定義得十分明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櫃臺、攤位、發票、納稅及證、照等,為其經營藥品提供條件,出租、出借、轉讓《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嚴禁無《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但是大家都在這樣做。”田皓告訴記者,在醫藥銷售行業,“挂靠過票”幾乎已成潛規則,甚至有企業自己不做藥品銷售,而是專門給別人提供“挂靠過票”服務,每年開幾百上千萬元的票。

  王素珍説,“挂靠過票”始於20世紀90年代,且隨著我國藥品行業進入高速發展,這一現象逐漸呈現氾濫趨勢。

  這一現象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檢查三處處長李正奇在他的一篇文章中有過這樣的表述:“挂靠經營者為降低成本,常常從非法渠道購銷藥品,利用商業賄賂行為敲開其他經營和使用單位的大門,為假劣藥品進入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提供方便,給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體外循環(即不進入有資質藥企的倉庫,記者注)的藥品缺乏必要的儲存條件,容易導致藥品質量的不穩定;擾亂正常的藥品市場經營秩序,産生不正當競爭;不開發票,偷逃稅款,使國家稅收流失。”

  而王素珍告訴記者,“挂靠過票”如今還産生了另一大危害:為新型毒品的原料流通、制販新型毒品提供便利和掩護。

  2009年4月,四川宜賓警方查獲了全國最大“從套購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提煉麻黃素到製造冰毒”的典型案例。對於犯罪分子為何能夠逃過層層監管這一問題,辦案檢察官分析:“儘管國家規定經營含麻黃鹼製劑必須要有相關資質,但不法分子卻通過給予高額回扣、‘過票費’等形式,套取到正規醫藥公司資質,以購買麻黃鹼類復方製劑。”

  打擊假藥需注重事前控制

  王素珍曾受江西省藥監局之托,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下,與該局一起對“挂靠過票”現象展開調研。“此後幾年,國家藥監部門和相關機構都採取了很多措施,對這種現象進行打擊,但是不知為何沒有收到理想的效果。”王素珍説。

  王素珍認為,“挂靠過票”的根源在於“利益”。

  “我國藥品生産企業結構不合理,醫藥企業多、小、散、亂的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醫藥生産集中在一些比較成熟、技術要求相對較低的仿製藥品或傳統醫療器械産品,同品種生産企業數量眾多,重復生産嚴重,以致産品同質化競爭加劇。”王素珍説,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有些無藥品經營權限的醫藥生産企業和個人為了獲得較高利潤,私下達成協定,採取一些不正當的行為銷售藥品;醫藥經營企業也可以通過“過票”來獲得手續費,不需任何成本;醫療機構中的有關人員獲得好處後,對“過票”行為置若罔聞,只要有合法的票據做賬即可。三者的相互利益的結合促使藥品經營中的違規“挂靠過票”産生和發展。

  “的確很難發現和查處。”王素珍説,“由於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醫藥行業的相應法律法規還未能及時跟進,有些法律法規已不能適應當前的醫藥行業發展狀況,表現出法律法規的相對滯後。目前尚未制定藥品經營中過票行為監管和處罰的相關法律法規,導致管理人員和執法機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

  此外,王素珍還提出,我國現有監督管理重點存在錯位:“目前監督管理的重點放在發現假冒偽劣藥品後的追查和處理上,屬於一種生産出來後的質量檢查,也就是事後控制,忽略了從源頭上進行防範的事前控制和生産過程中的事中控制,使一些不法行為不能得到及時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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