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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黨委原副秘書長涉嫌受賄貪污等罪受審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1日 1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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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呼和浩特10月31日電(記者 湯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志明因涉嫌受賄、貪污、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31日在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被告人白志明生於1954年3月10日,2010年11月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內蒙古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同年執行逮捕。

  檢方指控,2001年8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擔任錫林郭勒盟副盟長、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和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23萬多元、美元2萬元、歐元1萬元。

  檢方指控,2001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擔任錫林郭勒盟副盟長、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等職務便利,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502萬多元。

  檢方指控,案發後,經偵查機關查證,被告人白志明家庭財産和支出計價值人民幣3487萬多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幣429萬多元,犯罪所得人民幣1550多萬元,其他非法所得人民幣762萬多元,尚有款物計價人民幣744萬多元不能説明其來源。

  檢方指控,2001年末,錫林郭勒盟蘇尼特鹼業公司郭某送給時任錫林郭勒盟副盟長的被告人白志明虎頭牌獵槍一支,白志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將獵槍存放家中。案發後,偵查機關還在白志明家中查獲“六四”式手槍子彈177發。

  檢方認為,被告人白志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計價值人民幣1023萬多元、美元2萬元、歐元1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認為,被告人白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騙取、侵吞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502萬多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認為,被告人白志明有價值人民幣744萬多元的財物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説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志明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熱詞:

  • 白志明
  • 被告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涉嫌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