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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士稱對行賄處理偏輕致被定罪者寥寥無幾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0日 0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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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懲治行賄力度

  許多人認為與那些收受賄賂的貪官相比,行賄人是被動的甚至是被迫的,是“弱者”,忽視了行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 周立權 胡錦武

  日前,《瞭望》新聞週刊記者在多地檢察院採訪了解到,目前在賄賂案件的偵查中,為取得受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檢方有時不得不對一些行賄人放棄追查,將辦案重點放在查處受賄上。

  江西省某地一位檢察長介紹,近兩年其所在檢察院查辦幾個腐敗窩案,讓20多人獲刑,而無一行賄者被定罪。

  “很多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挖空心思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確實惡劣,但無奈的是,出於辦案現實的考慮,對行賄者處理往往偏輕。”這位檢察長説。

  另有檢察機關人士對本刊記者介紹,目前,不僅個人行賄受懲處較輕,單位行賄行為受處罰更是屬寬鬆狀態。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由各級檢察機關建立施工企業行賄記錄檔案,規定凡是被法院判決確認有行賄犯罪的企業,均應記錄在案,不得參加工程招投標。然而,能被最終定罪的行賄人或行賄單位卻寥寥無幾。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于曉光等專家分析指出,目前打擊行賄仍受到立法、執法、思想認識等多方面制約。

  按現行刑法規定,對一般行賄罪,即情節不嚴重的,判刑為5年以下。且行賄人只要在被追訴前有所交代,便可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行賄犯罪的構成要件也規定得比較原則。如今,行賄手段花樣翻新,無孔不入,甚至出現了跨地區行賄、用公款行賄的新現象,原來的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得含混不清,使得行賄犯罪仍然處於定性難、處罰難、責任落實難的困境。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傅大中表示,有關單位行賄罪的具體規定尤其有待完善。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單位行賄罪會對單位及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採取雙重懲罰。但如果他們利用手中職權,為了謀取與單位無關的個人利益,用單位的名義去行賄,這種情況屬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不易分清,往往無法明確責任人,即使明確了責任人,個人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也難以把握。

  近幾年,行賄犯罪呈現出領域廣泛化、行賄對象擴大化、行賄數額巨大化、犯罪趨勢群體化等特點,公款行賄現象也越來越突出。行賄犯罪多呈連續狀態,具有長期性、隱蔽性,而且行賄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往往一跑了之,由於偵查手段有限,大大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賄賂犯罪大多數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發生的,這就産生了對口供的依賴。偵查人員為了偵破案件,順利取得行賄人口供,有時對行賄人會“網開一面”。

  “我收了17萬元,被判了11年6個月,有的老闆就算行賄100萬元,也一點事都沒有,這樣公平嗎?”一位因犯受賄罪在獄中服刑的原官員對此表示不解。

  受訪專家還分析,賄賂案件曝光後,人們往往關心誰收了多少錢,而對誰是行賄人則不太關心;許多人認為與那些收受賄賂的貪官相比,行賄人是被動的甚至是被迫的,是“弱者”,忽視了行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在今春全國人代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工作報告中表示,要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受訪人士認為,嚴打行賄不法行為,應從以下幾個層面入手:

  一是明確法律界定,消除“模糊地帶”,加大打擊力度,做到受賄、行賄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二是創新建立健全打擊行賄犯罪新機制,並充分賦予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權,破解取證難。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副處長吳國強介紹,江西省已建立了“行賄行為檔案”查詢制度,形成“行賄黑名單”,對有行賄前科者在承攬工程等方面給予一票否決。目前,華東地區六省一市已實現“行賄行為檔案”查詢系統聯網。

  三是加大宣傳力度,充分認識行賄犯罪危害,形成全社會監督機制。

熱詞:

  • 行賄犯罪
  • 行賄人
  • 單位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