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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違法放貸7億元 聽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7日 02: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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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年前,銀行高管馮偉參與行長霍海音的違法高息放貸,致使馮偉經手的12家公司獲得了高達7.46億余元的放貸金額,且目前尚有2.8億余元未追回。如今躲避13年的馮偉坐到了被告席上,其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公訴至海淀法院。

  高息放貸 近3億未追回

  昨天上午9時30分,馮偉(如圖)被帶進海淀法院。正好本命年的他特意穿了一雙紅色襪子。剛進入法庭,他就向旁聽席張望,旁聽席上馮偉的前妻和朋友也向他揮了揮手。

  經檢察院查明,從1992年10月起,被告人馮偉擔任中關村城市信用社資金部經理、副主任,主管資金部工作。1993年至1997年,馮偉夥同霍海音(已判決)利用資金部所管理的銀行賬戶,以高於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並將吸收的存款以高於同期貸款利率的高息先後向北京天寶樂科貿有限公司等12家單位放貸。

  為方便操作,資金部另開賬戶用於吸收存款和貸款,並成立一家北京金城電子公司用於支付高息部分。為規避政策,銀行放貸時先劃扣高息部分,這樣合同上的數額不會超出規定額。經查,馮偉涉嫌的放貸金額高達7.46億余元,且目前尚有2.8億余元未追回。

  聽令行事 不知是否犯罪

  庭審時,馮偉稱不知道自己算不算有罪。他表示,高息放貸的策劃、審批都是霍海音所為,自己不過是個幹活的。

  馮偉稱,1991年進入中關村城市信用社前單位就有資金部。1993年,霍海音為高息放貸給資金部開了戶。因為馮偉是部門經理,所以辦理放貸時用的是他的人名章。此外,他稱檢方起訴的12起罪行均為霍海音所為。“霍海音讓我先簽字,手續以後再補,我沒多想就簽了,現在反倒因此怪到我的頭上了。”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馮偉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要件,建議法院判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指控,馮偉的辯護人作了無罪辯護。“通過當時銀行員工的證言可以證實馮偉沒有權力也沒有資格辦理貸款,貸款是霍海音一人説了算。此外,當年被逮捕的銀行員工後來全被無罪釋放了,這也可以説明辦事員是無罪的。”目前本案仍在審理中。

  ■對話被告人

  每天出門只買報紙和三餐

  記者(以下簡稱“記”):1998年霍海音因高息房貸被逮捕,此時你在做什麼?

  馮偉(以下簡稱“馮”):1997年我到深圳休假,並照顧父母。後來有朋友打電話説單位的同事全被抓了。當時我並不知道是怎麼回事,但出於害怕就沒回北京。我是在網上看到霍海音被抓的,從那以後我就租住在廣州一個村子裏,每天只出門買份報紙和三餐,其他時間都待在屋裏。

  記:你當時靠什麼維持生活?

  馮:我當時根本不敢出去找工作。走之前我從家裏拿了33萬多元現金,錢就一直帶在身上,在外住的11年都是靠這些錢維持生計的。

  記:在外生活時你是什麼狀態?為什麼不馬上回京?

  馮:很困頓,很難受,我現在不想説。當時因為害怕,我斷了和所有人的聯絡,別人聯絡不到我,我也不去聯絡別人,所以同事被無罪釋放我完全不知道。

  記:你在外居住那麼久,想不想自己的孩子和妻子?你是因為什麼與妻子離婚的?

  馮:關於家庭我不願説。

  酒店登記得知被通緝13年

  記:11年後你為什麼回京?

  馮:我當時在外面實在住不下去了,2008年借換二代身份證的機會我到派出所詢問情況。當時派出所説我可以正常更換證件,身份沒有問題,從那以後我開始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記:回到北京後你在哪生活?

  馮:我生活在前妻家,同年我和前妻、孩子去歐洲玩,過海關時沒有人對我的身份提出質疑。

  記:你是怎麼發現被通緝的?

  馮:2010年,我帶前妻和兒子去哈爾濱,在酒店登記時服務員稱我是網上通緝犯。我這才知道自己被通緝了13年。我背負著莫須有的罪名這麼久,這不應該是我承受的!

  記:你認為自己有罪嗎?

  馮:檢方指控的罪名我肯定沒有,但我覺得自己畢竟是資金部經理,應該對高息放貸負有責任。

熱詞:

  • 放貸
  • 聽風
  • 被告人
  • 挪用資金罪
  •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