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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門頭溝區多名官員 因插手拆遷項目涉賄落馬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6日 1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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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門頭溝棚戶區改造過程中,拆遷公司員工收受拆遷戶好處費合計7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後,羈押期間舉報他人,一中院二審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照顧拆遷戶收取賄賂

  案發前,49歲的被告人張波為北京勝鑫達房屋拆遷有限公司(下簡稱勝鑫達公司)員工。

  2009年6月30日,勝鑫達公司受北京市門頭溝區採空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辦公室委託,負責該區石泉磚廠安置房建設地塊內的房屋拆遷。張波係勝鑫達公司工作人員,負責該地塊內部分住戶的拆遷。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4月,張波在負責和平新街120排20號母子倆的拆遷工作。當月29日,母子倆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張波在門頭溝區東龍門採空棚戶區改造拆遷辦公室門口,收受他們所送人民幣2萬元(已退繳)。

  2010年10月,勝鑫達公司又受北京市門頭溝區城鄉建設拆遷辦公室委託,負責該區黑山地塊內的房屋拆遷。該公司于同年12月初指派張波等人參與該項目工作。據法院審理查明,該地塊內西建井25排7號的住戶石某找到張波,希望張波在拆遷中給予幫助,於是張波即向負責該戶拆遷工作的經辦打招呼要求照顧。

  2010年12月10日,在石家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張波在坡頭中學拆遷辦公室大廳內,收受石某所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儲蓄卡1張,內有人民幣5萬元(已退繳)。

  舉報他人盜竊改判一年

  據其辯護人庭審時稱,案發前,張波患有糖尿病,且家中尚有雙親等待照顧。張波對上述行為也都表示認罪。一審法院認為其作為拆遷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拆遷工作過程中,非法收受被拆遷人賄賂,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鋻於其認罪且退繳了全部贓款,從輕判處一年半。

  之後,張波上訴稱其在被羈押期間,揭發檢舉了他人盜竊等。一中院經審查發現,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在張波檢舉的線索中發現有兩起事實已經查證屬實,並抓獲了有關犯罪嫌疑人,因此張波的行為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再予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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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頭溝多官員因拆遷落馬

  事實上,張波並非門頭溝棚戶區拆遷中發現的唯一問題,自從該區原副區長閆永喜落馬後,包括該區原建委主任等人紛紛因插手拆遷房産項目獲刑。

  1、門頭溝區原建委主任安鳳奎幫助開發商承攬廉租房項目,收受70余萬好處費,被一中院以受賄罪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開發商偉創嘉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連喜,在通過安鳳奎拿下了最大的廉租房建設項目後,7次向安鳳奎行賄71萬餘元,胡連喜被一中院以單位行賄罪予以處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門頭溝區永定鎮石門營村原黨支部書記楊長華以丈夫名義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騙領拆遷款44萬餘元,被一中院以詐騙罪判處十年半。

  3、門頭溝區永定鎮原副鎮長劉登眾,幫助拆遷單位騙領249萬餘元拆遷款,被市一中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