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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拆遷公司受賄員工因揭發他人二審獲輕判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6日 0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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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在本市最大棚戶區改造工程中,當時身為北京勝鑫達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員工張波受賄7萬元,在拆遷過程中對他人進行“關照”。昨天記者獲悉,由於在羈押期間揭發他人犯罪,一審獲刑一年半的張波被市一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據指控,2009年6月30日,勝鑫達公司受門頭溝區採空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辦公室委託,負責該區石泉磚廠安置房建設地塊內的房屋拆遷,張波負責該地塊內部分住戶的拆遷工作,其中包括王某楊某母子兩戶的拆遷工作。2010年4月29日,張波在王某楊某母子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為其提供幫助後,收受了對方2萬元賄賂。

  此外,檢方還指控,2010年10月,勝鑫達公司受門頭溝區城鄉建設拆遷辦公室委託,負責該區黑山地塊內的房屋拆遷工作,該公司于同年12月初指派張波等人參與該項目工作。該地塊內的住戶石峰找到張波,希望張波在拆遷中給予“關照”,張波即向負責該戶拆遷工作的經辦人丁某打招呼要求照顧。2010年12月10日,在石某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給了張波一張5萬元的儲蓄卡。

  一審法院認為,張波作為拆遷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拆遷工作過程中非法收受被拆遷人賄賂,為被拆遷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半。

  張波提出上訴,稱自己在被羈押期間,揭發檢舉了他人盜竊的犯罪事實,請求二審法院對他減輕處罰。

  二審期間,門頭溝公安分局向法院移送了相關材料,證明張波在押期間確有檢舉揭發他人盜竊犯罪的行為,而且其中有兩起已經查證屬實,並抓獲了有關犯罪嫌疑人。據此,法院認定張波存在立功表現,可對他予以從輕處罰,並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