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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刑訴法應更多保障律師執業權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30日 06: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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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現行刑訴法作了較大改動,對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和加強人權保障,意義重大。但是,草案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建議在完善辯護制度方面,作以下補充修改:

  草案在規定“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的同時,又規定“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的規定很容易被看守所用作限制律師會見的法律依據,這樣,會見難從偵查階段有可能擴大至審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限制律師會見的主體也將從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等辦案單位擴大至看守所,不利於會見難的徹底解決。

  對於辦案單位限制、剝奪律師執業權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或其他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草案沒有規定違法的後果和制裁措施。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對於擁有國家司法權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制裁措施,其限制、剝奪律師執業權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仍然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辯護制度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律師調查取證很容易被司法機關啟動追究律師刑事責任的程序,這導致絕大多數律師不敢取證,嚴重影響了辯護的效果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的力度。而對於律師調查取證,草案沒有任何新的改進。

  在死刑復核階段,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草案仍然沒有規定。死刑是最為嚴厲的刑罰,必須在各訴訟階段保障律師最大限度地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最為充分的辯護。

  刑訴法是“小憲法”,是人權保障法。草案在總則部分應將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吸收進來並貫穿始終。如何合理配置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權力,加強控辯職能平衡等方面,草案仍有進一步探討和完善的空間。

  此外,刑訴法是辦案規範,越明確越具體越好,不應存在模糊地帶,以免造成實踐中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