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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太抽象同案不同判 專家吁規範案例指導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4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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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建具有地域性、層級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在規範自由裁量權、直轄市法制統一性的地區差別性中的作用,減少裁量的隨意性

  ●我國推行的案例指導制度是一種判例制度,歸根結底是為了實現司法的統一、司法的規範,達到一種同案能夠同判的標準

  “這是一個跨度很大的研究課題,涉及到程序法、實體法諸多方面。”在今日舉行的司法判例制度研討會的茶歇期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泓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作為此次大型研討會的主持人,何家泓説,司法判例制度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前來參會的有民法專家、刑法專家,也有程序法專家,聽大家從不同角度探討這個問題,特別是剛剛聽了法院實務部門的同志講這個問題,覺得很受啟發。

  “大家進一步研究這個問題,推動制度改革,肯定能夠産生很好的影響。”何家泓説。

  目的是維護司法統一

  新中國建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將“案例指導”作為長期堅持的工作方法,其目的十分明確,即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和指導效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導處處長吳光俠在司法判例制度研討會上介紹説:“從新中國建立以來,人民法院一直重視並開展案例指導工作。”

  專門研究人民法院“案例指導”歷史沿革的專家學者,從泛黃的紀錄文獻中,找出上世紀50年代人民法院下發的文件,摘錄出如下文字表述:“及時研究、總結處理案件的政策界限,對於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具有重大意義。”

  到底具有什麼樣的重大意義?

  有專家發現一個普遍的情形是,下級法院的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會效倣上級法院肯定過的案例。對此合情合理的解釋是:倘若下級法院法官對經上級法院法官肯定過的同類同性質案件作出相反的裁定,將面臨其裁定被上級法院法官推翻的可能。

  1962年3月,毛澤東同志作出過這樣的批示:“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編案例。”

  時隔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于1985年1月公開發行。鋻於案例成為這一公報的重要內容,這一舉措被視為是“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探索以發佈裁判文書與裁判摘要的形式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路徑”。

  “建立案例指導制的直接動因,就在於解決司法實踐中較為嚴重的‘同案不同判’問題。”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在向研討會遞交的論文《邁向司法統一的案例指導制》中,一語道破完善案例指導制的目的,就是在於“實現人民法院類似案件類似判決,以維護司法統一”。

  徐昕對“同案不同判”的“審判痼疾”病根有著尖銳的剖析——中國是成文法國家,而且中國成文法存在較強的“政策法”特徵,所謂“政策法”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對中國現有法律特徵的基本概括,是指在“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下所制定的過於原則、抽象、籠統、模糊、簡略,具有政策性的若干特徵的法律。

  徐昕認為,解決“同案不同判”,應通過完善立法、提高法官素質等多種途徑來解決。其中,案例指導制最有針對性、直接性和可行性。

  徐昕向與會者梳理了這樣的歷史脈絡: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改革綱要》指出,“2000年起,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適用法律問題的典型案件予以公佈,供下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

  2009年,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機關要加快構建具有地域性、層級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在規範自由裁量權、直轄市法制統一性的地區差別性中的作用,減少裁量的隨意性。”

  2010年4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發佈主體、選擇範圍、工作機構及推薦、審查、報審、討論、發佈、編纂等程序,確立了指導性案件的效力。

  案例指導正逐步推進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究所法官丁廣宇在研討會上介紹,這一規定的出臺,歷經5年之久,先後修改過40余次定稿。先後有逾百名專家學者和法官參加了對規定的草稿和徵求意見稿的討論。

  吳光俠繼丁廣宇發言之後,提供了更加具體的內容。記者從其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具體的研究措施是,對案例體例結構,包括標題編號、主題詞、裁判要點、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六大部分進行設計。

  “發佈是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公佈,效力是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它的目的是為了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吳光俠説,“這是我國案例指導性工作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如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如何建立發佈指導性案例制度,我們正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

  何家弘在主持研討會伊始開門見山地説:“我們一談到司法判例制度,很多人會自然地想到英美法係的判例法。我們國家推行的案例指導制度也是一種判例制度,歸根結底是為了實現司法的統一、司法的規範,達到一種同案能夠同判的標準,判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王利明在發言時説:“推行指導性案例在我們現有的司法體制環境下對保證司法公正、對依法裁判、對提高整個的司法質量都具有重大的意義。”但同時,這位法學教授沒有回避問題,對於什麼是指導性案例,什麼是指導性案例的判斷標準以及指導性案例與司法解釋的關係是什麼,指導性案例究竟怎麼發揮作用?王利明一一設問。

  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郝銀鐘從法律專業的角度提出了個人的剖析見解,“我們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判例制度,實際上屬於建立新的中華法係的這個博大課題的組成部分”。

  郝銀鐘説,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成文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成文法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發揮,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框架基本搭建而成,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司法實踐當中許多新問題出現,成文法僵化、滯後、封閉的弊端顯現……

  郝銀鐘説,自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第一期公報發佈至今,轉眼26年過去,此間公報發佈了大量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庭室和相關研究機構定期編纂出版審判指導叢書,以案例評析的方式,對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及各領域的工作進行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成立了案例指導方針機構,在研究室內設了指導處。國家法官學院也成立了案例研究中心,及時收集司法實踐中的經典案例,主要是服務於案例教學和應用法學研究。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案例教程的編寫工作,該教程幾乎囊括了全部司法審判工作和部門法。

  在郝銀鐘看來,舉凡上述各種情形匯聚在一起,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

  “在看到積極因素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它的局限性。”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王敏遠説,“我們國家現有的、具有影響力的案例沒有發揮案例指導的意義,這是應該引起關注的一個問題。”

  就判例而言,王敏遠説:“棘手的案件可以誕生偉大的法官。第一個案例往往有這樣的價值。”而在他看來,這需要法官的智慧。

  三方面挑戰有待突破

  “在中國當今這樣的法制發展狀況之中,我們為什麼要建立判例制度?”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拋出問題,“這是一個首先要考慮的問題,不然,我們就是蒙著眼睛摸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志銘給出這樣的定義:判例法的定義,可以理解為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一定程序在全國各審級法院生效判決中選取編發的、並在今後的裁判中具有“應當參照”效力的案例的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認為,建立案例指導制度這種提法不對,理由是“這方面的制度不是建立不建立的問題,而應該是如何規範”。

  黃京平説,他更傾向於規範案例制度,他認為案例的參照使用本身就是司法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間的體現。

  “案例指導制度是一種漸進的革命性的。”作為專門研究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學者,徐昕提出中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存在3個方面的挑戰:首先是研究基礎制度,“我們需要對案情的一套區別對待的例律,情勢權衡、排除適用”;其次是適用時面對的爭議,法官素質問題在此十分重要,如果沒有掌握必要的司法技能,如果法律教育準備不足,都將影響到這項制度良好運行;第三,過於強調中國特色會使案例指導走向誤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認為,指導性案例現在的推行仍然是宣傳性的,還沒有進入深層的階段。應該將判例作為一種準權威性的法律淵源或許更有利於這項制度的推進。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湯茂仁在研討會上提供了這樣一組數字:

  2005至2010年,江蘇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識産權一審案件12550件,已有17件知識産權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用。在此期間,該省有大量典型的知識産權案例通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江蘇法院公報》向社會發佈。對於推動立法和人民法院起草相關司法解釋,上述作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現在人們有一個誤區,以為最高法院制定大量的司法解釋是在擴大自己的司法裁判權力。但恰恰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大量的司法解釋是用於規範和限制地方各級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審判長甘文説。 

  甘文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要發揮創制判例規範的作用,必然要對案件有選擇權,必須把這個終審的裁判權,即所謂上訴法院的裁判權下放。只有這樣,最高人民法院才能集中精力,有選擇地對有創制判例意義的案件進行裁判。

  解決“同案不同判”,應通過完善立法、提高法官素質等多種途徑來解決。其中,案例指導制最有針對性、直接性和可行性。

  發佈指導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公佈,效力是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它的目的是為了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