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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職員自製炸彈炸上司案開審 如何定罪成焦點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9日 1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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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20日,某銀行廣州分行曾發生一起炸彈爆炸事件,該行管理層一名陳姓人士被當場炸傷。本月8日該行內部一姓徐的員工在廣州中院受審,公訴人指控他製造爆炸,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故意傷人。

  回放:自製“炸彈”害同事

  徐某,50歲左右,案發前是某銀行廣州分行職員,曾在部隊服役近十年,1987年轉業到一所高校從事保安工作,1997年前後調到該銀行保衛科工作,曾擔任保衛科科長,後來轉為銀行業務員,因業績優秀一度成為骨幹。

  公訴人指控稱,2010年8月19日,徐某將一顆自製“炸彈”以郵包的形式,送達該銀行大廈的寫字樓層。20日,一名不知情的工作人員將這個郵包送到了陳某的辦公室。陳某打開後,盒內的“炸彈”爆炸,陳某臉部、手部等處受傷,入院將近一年,法醫鑒定為輕傷。

  昨日徐某在庭上交代,這個自製的“炸彈”是一顆催淚彈。催淚彈周圍以毛巾、報紙填充,用膠布封好,放進一個原來裝紅酒的盒子裏,偽裝成郵包,在收件人一欄寫上陳某的名字。

  起因:被上司排擠扣工資補貼

  徐某稱,“爆炸案”事出有因———大致從2008年起,新任上司陳某對銀行內部的老員工以各種方式排擠、孤立,徐某自己被無故降職、扣工資、批評處分。2010年“八一”建軍節,陳某再次無故扣下徐某的節日補貼。這激發了他長久以來的憤恨,開始策劃“爆炸案”。

  嚇人:住所搜出大量槍支彈藥

  案發後,徐某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最終被逮捕。警方在其住所內搜出了炸藥、剪刀、膠布等作案工具。此外,還查獲獵槍、手槍等槍械近10支,以及大量子彈。

  徐某説,這些槍支是他多年做保安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合法”購買的,其中,部分是原工作單位購買,部分是私人購買,都經過正常程序審批過。“工作剩餘的槍支、彈藥,私自保存了下來。”“上世紀90年代初有一段時間,個人可以購買槍支,後來個人持槍非法,但想到這些武器都比較貴,捨不得上繳。”

  對此,法官質疑徐某持槍的目的。徐某解釋説,他在部隊多年,轉業後又從事保安工作,對槍支特別愛惜。他純粹因喜好而收藏,就像一些人有收藏古董的喜好一樣。

  定罪:爆炸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公訴人認為,“炸彈”危害的人群不確定,殺傷力大、殺傷範圍廣,危及公共安全。

  徐某及其辯護律師辯稱,催淚彈主要散發催淚氣體,白色煙幕,常被警務人員用在暴亂場合以驅散示威者。它的殺傷力極弱,“900顆催淚彈一起爆炸的殺傷力,相當於一顆手榴彈”。

  徐某還稱,他所製作的“炸彈”在運輸過程中,無論如何顛簸、擠壓,都不會爆炸,只有在打開盒子,拆開後才可能引爆。他的目標只有一個,即恐嚇陳某,地點確定在陳的辦公室,沒有對公眾産生危害,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上,被害人同時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護理費、營養費、務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在內共計200余萬元。徐某表示,他願意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賠償。(記者董柳、實習生何超)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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