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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案”二審生效 言論自由邊界有待探索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1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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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法官:網友説一些出格、過激的言論,是很正常的。網絡上的言論有一定的“豁免權”。

  二審法官:這個案子的判決,旨在樹立規則,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

  儘管判決結果不一樣,但一審二審的法官都在探索微博言論自由的邊界,用法律秩序來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

  8月25日,當被公眾稱為“微博第一案”的二審判決生效之時,微博言論自由的邊界,也同時被加以確認,並以判例的形式,首次出現在司法實踐中。

  二審法官張曉霞在判決書中寫到:“個人微博作為一個自由發表言論的空間……為實現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提供了一個平臺。”同時,“涉及批評的內容,還往往起到了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因此,二審法官稱,這個案子的判決,“旨在樹立規則,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

  “合議庭在判決之前就考慮到,不能讓這個判例成為微博言論自由的阻礙。”此案的一審法官李穎説,“微博是一個公民言論自由的新興平臺,但是,微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此案就是要界定微博上言論自由的邊界。”

  其實,早在微博初現之時,公民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的衝突就此起彼伏。特別是一些影響力較大的“公眾人物”或者“意見領袖”的言論,往往引發一場場“口水戰”。

  “微博第一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當事人之一週鴻祎,是IT業知名人士,另一方北京金山安全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也是IT業中的知名企業。2010年5月25日至27日間,周鴻祎分別在新浪微博、搜狐微博及網易微博,連發數十條直指金山的微博。隨後,金山將周鴻祎告上法庭,指認其所發微博中,有40余條“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和商業信譽”,請求法院判令周鴻祎停止侵權,撤回相關微博文章,在指定媒體公開致歉,承擔120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公證費用等。

  而被告周鴻祎則辯稱,他是在“履行公民監督、批評指責的正當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更未給原告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達了一審判決書,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周鴻祎敗訴,應當刪除20條微博,並公開致歉,承擔包括公證費在內的經濟損失8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提起上訴。終審判決結果為,周鴻祎只需刪除其中兩條微博,賠償金山5萬元。而其他博文內容“尚未達到構成侵犯名譽權的程度”。

  “儘管判決結果不一樣,但一審二審的法官都在探索微博言論自由的邊界,用法律秩序來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終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稱。

  網絡上的言論有一定“豁免權”

  自微博問世以來,引發的各種問題就接踵而來。據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國已有近兩億名微博用戶。

  今年3月,台灣藝人大S和內地商人汪小菲在三亞舉辦婚禮。記者不能進入現場,但多位賓客通過微博,對其婚禮進行直播,其中就包括知名IT人士張朝陽。

  後來,婚禮的主角通過法律事務所向張朝陽發出律師函,稱對方未經授權,將婚禮偷拍照片傳上搜狐微博,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要求對方公開道歉。

  但張朝陽在其微博上發表聲明稱:“我不認為我的行為在法律上及朋友道義上有什麼過錯,所以既不認錯,也不道歉。”他還認為,“微博這種新興自媒體的媒體屬性還沒有被正式定義,自己發著玩也不是什麼大事兒。”

  8月初,藥家鑫之父藥慶衛就張顯因微博言論不當對其構成名譽侵權,向法庭提起訴訟。

  在沸沸颺颺的“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立案後,受害人張妙的家屬代理人張顯,利用微博發佈了一些關於藥家鑫及其家庭的信息。這些信息,在藥慶衛看來,有“很多不實”的地方,同時也“惡意中傷”了藥慶衛本人。

  類似的事情還有很多。網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的衝突也越來越突出。

  今年年初,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為“統一司法執法尺度,構建和諧的媒體發展新環境”,對1998年至2010年該院受理的媒體侵權案件進行了統計。李穎參與了該項課題,併為該課題的執筆人。

  在統計中發現,前3年,海淀區法院共新收媒體侵犯人格案件29件,但隨後的5年,案件數量增長到168件,最近的5年,則增加到286件。

  新興的網絡媒體(包括博客、微博、手機、QQ、MSN等)侵權案件所佔比重也呈上升趨勢。自2005年以來,新興的網絡媒體侵權案件所佔比重在2000年前僅為17%,此後5年快速上升到29%,近5年則激增至72%。

  這次調研還發現近年媒體侵權案呈現出的一個新特點:在勃發的網絡侵權案中,出現了當事人通過維權限制對方言論自由的情況。不少案例中,原告常常在網站上撤下對其不利的網友評論文章後就撤訴了。

  “有些原告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網站、媒體迫於訴訟的壓力‘封口’,刪除批評言論,侵犯名譽權訴訟可能被濫用為限制言論自由的手段。過低的訴訟立案審查標準,可能成為當事人通過訴訟壓力迫使媒體、公民放棄輿論監督和質疑批評權利的隱患。”

  李穎曾審理優酷公司訴酷6公司“侵犯名譽權”的案子。在這個案子中,優酷指稱酷6在網站上開闢評論專區,並保留一些針對優酷的“辱罵性言論”,是“放任網友侵權”。

  “在這個案子中,對於網友的評論,法庭是持寬容態度的。”李穎説。在判決書中,合議庭並沒有支持優酷公司提出的要求酷6公司刪除相關網友評論,並就此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除非優酷公司“能夠證明存在網友借機誹謗、詆毀情形的存在”。

  判決書中還寫道:“網絡用戶有針對網站的節目、運營情況、風格以及盜版、正版情況發表相關評價、批評甚至發泄不滿情緒的言論自由,網絡服務提供商對此應有一定的忍讓和承受能力。”

  其實早在本世紀初,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遊振輝就網絡立法接受採訪時就指出,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應該是“有利於網絡發展,有利於信息傳播,符合言論自由的大趨勢,採取相對寬容的規則”。

  這也是李穎所追求的。她主張,對網絡中的言論應採取相對寬容的態度。

  “網友説一些出格、過激的言論,是很正常的。網絡上的言論有一定的‘豁免權’”。

  尋找平衡點

  從一開始,一、二審法官就在尋找言論自由、媒體輿論監督權與名譽權之間的平衡點。

  在她執筆撰寫的那份《海淀區人民法院關於媒體侵權案件的調研報告》中,她總結道,在2000年前,“法院過於側重名譽權的保護,而忽略了與公民言論自由、媒體輿論監督權的平衡”,因此廣受學者詬病。

  令她感觸最深的是海淀區法院在上世紀末審理的一個電腦公司訴消費者案。

  1997年,被告王洪購買了一台恒升牌筆記本電腦。因維修費用王洪與電腦公司産生分歧。王洪數次討説法未果,便在網絡上發表《請看我買恒升上大當的過程》。同時,他還在網絡上設立名為《聲討恒升,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個人主頁。

  而後王洪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歷數了恒升筆記本電腦的種種弊端。恒升公司便以王洪及媒體侵害其名譽權,提起訴訟。

  此案由海淀區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一審二審後,王洪皆敗訴。

  案子的審理結果立即招致一些負面評價,認為兩級法院此舉“限制了公民言論自由權”。

  因此,在面對新興媒體侵權案的司法實踐中,李穎極力避免自己成為“阻礙言論自由的‘急先鋒’”。她在報告中寫道:“我們越來越多的判決傾向於從私權保護與促進社會進步、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綜合考慮。”

  接手“微博第一案”後,李穎查閱了大量資料,還多次和自己的同事、同學、老師等進行探討。她還以網名註冊了微博,查看微博的信息。

  最終她找到了一個“度”。

  這個“度”體現在一審判決中。李穎在判決書中寫道:首先應該注意到“微博的特點和微博上言論自由也應受到合理限制這一前提”。在微博上,當言論自由與他人利益發生衝突時,應進行“法益衡量”,“綜合考量發言人的具體身份、所發佈言論的具體內容、相關語境、受眾的具體情況、言論所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具體後果加以判斷”。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曾多次與李穎探討。朱巍多年來一直從事網絡侵權的研究工作。在判決書下達後,朱巍還多次讚賞其判決找到了公民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之間的平衡點。

  “這個平衡點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各種權利在相互博弈,但是並沒有結果。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官找這麼一個點。向左,就會傷害公共利益或表達自由,向右就會傷害到公民的其他權利。”朱巍説。

  二審主審法官張曉霞也為此註冊了微博賬號,用以了解微博的動態。這名法官還曾多次和同事溝通,力圖尋找平衡點。這名法官介紹説,合議庭在審理此案時,也在力圖避免使言論自由受到阻礙。

  微博是個好東西

  微博從一誕生開始,就毀譽參半。

  從“郭美美”到“盧美美”,從“微博打拐”到“免費午餐”,無數人參與,無數人援手,使得許多本不易完成的事情變得切實可行。朱巍評價説,這個“自媒體”,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圍觀改變中國”。但是,他也看到,“很多人不會使用這個權利”,甚至有一些虛假的信息,以至於微博上的信息“真假難辨”。

  不過,審理“微博第一案”的法官們看到了微博的更為積極的力量。

  在終審判決書中,法官寫道:“微博對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每個網民都應該維護它,避免借助微博發表言論攻擊對方,避免微博成為相互謾罵的空間。否則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微博所侵害。”

  “微博是個好東西。”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名法官感慨道。

  李穎也看到了微博的這種積極力量。她也在判決書中鄭重寫道:“個人微博的特點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臺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體,因此相比正式場合的言論,微博上的言論隨意性更強,主觀色彩更加濃厚,相應對其言論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寬。”

  不過,在一些法律人看來,這一判例的意義並不值得過分看重。一名法學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説:“中國不是實行判例法制度的國家,一個案例能對網絡環境起多少作用?”

  朱巍卻不這麼認為。他説:“判例可推動立法”。

  讓李穎高興的是,這個判例,已經由北京大學的一名老師帶到培養未來法律人的課堂上。 (郭建光)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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