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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紅河村民狀告縣政府 縣長首次出庭應訴引關注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9日 1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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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元陽縣一村民小組狀告元陽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訴訟案開庭,引來無數旁聽者,就連政府法制辦也帶了30多名官員前來參與旁聽。之所以該案會引起這麼多人的關注,是因為元陽縣縣長張宏出庭應訴。這可是紅河州20多年來,紅河州行政官司中縣長首次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

  縣長:政府的決定是依法作出的

  庭審中,原告元陽縣南沙鎮桃園村委會阿努寨村民小組的法定代表人李二明稱,1982年6月,阿努寨村與小皮甲村在當時的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共同參與下達成協定,劃定了雙方的四至界線,在縣政府頒發的《山林所有證》書上,儘管沒有按照當時的調解協議核發,但是,雙方都一直遵循當時的協議管理所屬的山林土地。自1995年後,小皮甲村為了多佔土地,時常進入原告管理的林地內,毀林開荒、偷砍林木、盜搶木料,雙方為此爭議至2010年。

  2010年8月2日,元陽縣人民政府作出了(2010)第2號《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這份決定書存在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處理結果明顯不當,違背歷史和法律,顯失公平。為此,原告請求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元陽縣人民政府作出的(2010)第2號《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確認原告享有的林權所有權。

  縣長張宏代表被告縣人民政府發表答辯意見認為,縣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是清楚的。元陽縣政府經過長時間走訪調查,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對爭議林地的坐落方位、面積、四至界線等進行勘察,查實了糾紛地的橫、縱坐標及面積;原告村民小組與小皮甲村爭議的林地界線劃分很清楚,對於兩村村幹部和1982年6月劃分界線的歷史資料進行分析,其劃定的界線應視為處理兩村糾紛的基本事實依據。縣政府的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依法作出的,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作為政府法人代表出庭應訴,既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也有利於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國家公務員必須時刻認識到,政府權力來自人民,政府工作要更好地維護人民的權益。"開庭前, 元陽縣縣長張宏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兩村的林地之爭有著長久的歷史,從1995年一直延續到2010年,個中原因各説各有理,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兩村村民常常發生爭吵、爭鬥,雙方糾紛不斷。

  對於此案,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市民:行政首長出庭應從個別走向普遍

  據紅河中院行政審判庭統計,2010年,紅河州兩級人民法院受理一、二審行政訴訟案件122件,發出出庭應訴建議書23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4件,參與協調38件,出庭應訴率(參與協調率)為34.4%。要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難。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有效化解了原本緊張的官民關係,體現的是雙方行政訴訟地位的平等性。從某種角度來説,可以更加有效地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紅河中院左一萍副院長説。

  記者了解到,紅河州政府辦公室于2009年11月12日下發了《紅河州人民政府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活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了要出庭應訴的要求。但這一要求似乎沒有得到部分官員的響應,這就導致一起小小的民告官官司,只因為縣長的到庭引起轟動。

  一名參與旁聽的市民代表認為,被告行政長官的出庭,是把百姓的事情放在心上的一種行為,行政長官不願意出庭,就是沒有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的表現。元陽縣長的出庭為何引起這麼大的關注,是因為基層百姓希望被告的行政長官參加出庭應訴應該成為常態,讓百姓有機會與父母官面對面説話,讓父母官能聽聽百姓的聲音,體恤百姓的辛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越來越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從個別現象逐漸走向普遍現象,已經成為社會的共同期盼。(王宗林 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