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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陽原政協主席情婦受賄99萬 獲刑11年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5日 10: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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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河南省南陽市原政協主席朱廣平的情婦,張小華的“特定關係人”身份能否成立?8月4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定這種關係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與領導的“特殊關係”

  1952年3月出生的朱廣平,33歲就擔任了洛陽市老城區區委書記,之後,擔任過洛陽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2006年升任南陽市市長,案發前擔任南陽市政協主席等職。

  2009年12月9日,朱廣平被紀委雙規。

  2010年7月13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建議罷免朱廣平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報告》。報告指出,據省紀委調查證實,朱廣平在洛陽、南陽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涉嫌收受、索要他人款物共計481.36萬元人民幣、2.4萬美元、0.5萬歐元、0.5萬澳元、35萬日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河南省檢察院對朱廣平案初步調查認為,朱廣平在洛陽、南陽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涉嫌構成受賄犯罪。

  在朱廣平一案中,張小華引起了有關部門的注意。張小華1967年出生於洛陽市,與朱廣平相差15歲,但關係密切。

  隨著案情的明朗,兩人的特殊關係浮出水面。

  傍著領導謀利益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4月,張小華與朱廣平商量,想買一處新房子供其共同生活。隨後,朱廣平向曾找過其辦事的洛陽市地久房地産開發公司董事長穆某索取洛陽市濱河新村11號樓商品房一套,並將2000年至2003年中秋節、春節期間收受穆某的8萬元退給穆某作為購房款,穆某將8萬元交到該公司的財務上。為不引起別人的懷疑,兩人商定以張小華母親的名義購房。2003年5月12日,張小華安排以其母親王某的名義辦理了此套房子的房産手續。經洛陽市方平房地産估價有限責任公司鑒定,該房購買時價值24.414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定,張小華和朱廣平此次收受賄賂房産價值人民幣16.414萬元。

  2003年的春天,已在洛陽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一年多的張小華,想在北京購置一套房産,並將此想法告訴了朱廣平。朱廣平答應留意此事。當年11月,朱廣平要求曾找其辦過事的河南大通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墊資為其在北京購置一套房産。2004年年初,徐某分3次支付北京市“珠江帝景”12號樓3單元302室的購房款806362元。2004年3月,按照朱廣平的安排,張小華付清餘款5.93萬元,並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該房的購房手續。2005年3月至9月期間,朱廣平安排張小華分兩次歸還徐某50萬元。

  法院認定,張小華夥同朱廣平此次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306362元。

  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張小華向朱廣平提出想讓上海華東電器集團有限公司駐洛陽負責人張某向洛陽新區推銷電器,朱廣平分別授意洛陽市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務員小區和高層次人才居住區項目工作人員,在上述3個工程項目的民用電器、電纜招標採購中優先讓上海華東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中標,最終促使該公司中標並供應電器材料。其間,張某分3次送給張小華共計22萬元人民幣,張小華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於事後將該情況告訴朱廣平。

  2007年6、7月份,張小華向朱廣平提出想在洛陽市“東方今典”小區購買房子,朱廣平安排河南東方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為張小華優惠購房。朱廣平在擔任洛陽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其分管洛陽新區的便利條件,對張某所在的公司提供過支持和幫助,張某對此心存感激。在其公司不能隨意變更房價的營銷制度下,張某安排其司機袁某送給張小華30萬元人民幣,張小華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於事後將該情況告訴朱廣平。

  法院認定受賄罪名成立

  在一審中,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其參與收受徐某30萬餘元的事實,張小華認為該款屬借款,不屬於受賄。

  經查,張小華和朱廣平供述印證,其在北京購房,徐某答應過出一半房款,且朱廣平幫助過徐某,剩餘30萬餘元不還,徐某也不會要。實際上至2010年,張小華和朱廣平沒有歸還徐某該款。張小華和朱廣平具有收受徐某錢財的故意和行為。

  對公訴機關在一審中指控其參與收受張某30萬元的事實,張小華辯解説其出具了借據,準備歸還,不屬於受賄。法庭調查後認為,張小華事實上一直沒有還款,其辯解意見不當,不予採納。

  法院一審認為,張小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錢財990502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張小華積極地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8萬元,違法所得990502元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張小華提出上訴。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新鄉8月4日電

  本報記者 鄧紅陽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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