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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陽原市委副書記情婦受賄近百萬被判11年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0日 13: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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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記者從新鄉市政法機關獲悉,朱廣平(曾經擔任過洛陽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南陽市長、政協主席)的情婦張小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錢財99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指控】女子傍著市領導受賄近百萬

  張小華,女,1967年出生於洛陽市,因為涉嫌受賄罪日前在輝縣市人民法院接受審理。

  據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4月,張小華利用朱廣平(另案處理)特定關係人的身份,要求購買一處新房産與其共同生活。事後,朱廣平向曾找過其辦事的洛陽市地久房地産開發公司董事長穆某索取洛陽市濱河新村11號樓一套商品房,並將2000年至2003年中秋節、春節期間收受穆某的8萬元退給穆某作為購房款。穆某將8萬元交到該公司的財務上。2003年5月12日,張小華以其母親王某的名義辦理了此套房子的房産手續。據洛陽專業評估機構評估,該房購買時價值24萬餘元。

  2003年11月,張小華為了和朱廣平在北京共同生活需購置房産,朱廣平要求曾找其辦過事的河南大通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墊資為其在北京購置一套房産。2004年年初,徐某分三次支付北京“珠江帝景”12號樓一套商品房購房款80萬餘元。2004年3月,按照朱廣平的安排,張小華付清餘款近6萬元,並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購房手續。2005年3月至9月期間,朱廣平安排張小華分兩次歸還徐某50萬元。

  2007年六七月份,張小華向朱廣平提出想在“東方今典”購買房子。朱廣平安排河南東方置業有限公司張某為張小華辦理購房事宜。張某為感謝朱廣平對其公司開發建設的“東方今典”小區項目的幫助,安排司機袁某送給張小華30萬元,張小華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於事後將該情況告訴了朱廣平。

  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張小華向朱廣平提出想推銷電器,朱廣平分別授意洛陽市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務員小區和高層次人才居住區項目的工作人員,在上述三個項目的民用電器、電纜招標採購中優先讓上海華東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中標,合同金額合計1000萬餘元。上海華東電器集團有限公司駐洛陽負責人分三次向張小華送款共計22萬元,張小華事後將該情況告訴了朱廣平。

  【判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對於指控其參與收受徐某30萬餘元的事實,張小華認為該款屬借款,不屬於受賄。經查,張小華和朱廣平供述印證,其在北京購房,徐某答應過出一半房款,且朱廣平幫助過徐某,剩餘30萬餘元不還,徐某也不會要。實際上至2010年,張小華和朱廣平沒有歸還徐某該款。張小華和朱廣平具有收受徐某錢財的故意和行為。

  公訴機關指控其參與收受張某30萬元的事實,張小華辯解説其出具了借據,準備歸還,不屬於受賄。法庭調查後認為,張小華事實上一直沒有還款,其辯解意見不當,不予採納。

  輝縣市人民法院認為,張小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錢財99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張小華積極地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一審宣判後,張小華提出上訴,目前此案正在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大河報 記者劉新萍 )

責任編輯:焦健

熱詞:

  • 河南洛陽
  • 受賄罪
  •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