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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老婆攜親友打罵 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4日 05: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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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濱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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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發粵首張男性人身“保護令”禁妻子攜親友“脅迫”丈夫

  文/記者陳治家 通訊員蘇倩雯、龐博

  申請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不是女性的“專利”,昨日,記者從珠海市香洲法院獲悉,該院發出了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以往不同,這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保護對象並非妻子,而是丈夫。據悉,這是廣東省首份以男性為保護對象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案例:夫妻鬧離婚親友“出手”

  2011年6月9日,珠海居民仇某向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11年7月18日,其丈夫溫某卻向該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原因是妻子仇某帶3名男子對溫某實施毆打、辱罵等行為,脅迫溫某簽署離婚協議書和放棄夫妻共同財産承諾書。

  香洲區法院經組織雙方聽證審查後,確認被申請人仇某曾在2011年7月5日帶3名成年的男子前往申請人住所,該3名男子與申請人溫某發生了肢體碰撞。為了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確保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該院遂于2011年7月29日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仇某及其親友毆打、威脅申請人溫某。

  這是香洲法院在廣東省率先發出的第一份以男性為保護對象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法院:多數保護令保住了家庭

  昨日,記者從該院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90%為女性,但也不排除有男性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男性為保護對象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已有先例:我國台灣地區2005年申請民事保護令的比例男性佔9%~24%,澳大利亞15%的家庭暴力保護令以女性為防禦對象。我國長沙市岳麓區法院于2010年6月發出一份以男性為保護對象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本案中仇某通過借助外力,對溫某施行了暴力控制,溫某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法院應依法對遭受暴力傷害的任何一方家庭成員給予同等保護。

  香洲法院于2008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我國首批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試點法院之一,截至目前該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20宗。記者採訪時獲悉,所發出的人身“保護令”均有效遏制了“分手暴力”現象的出現,在訴訟過程中及訴訟終結離婚之後,被申請人未再對申請人實施過家庭暴力。

  另據記者獲悉,其中有10宗為離婚訴訟前發出的保護令,最終有7件因被申請人接到裁定後未再實施暴力行為,受害人未起訴離婚,2件起訴後調解離婚,僅1件起訴後判決離婚。該院法官表示,這一結果説明保護令在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時還會促進家庭真正的和諧,而不是像多數人擔心的那樣會造成家庭解體。

  一位當事人向記者坦承,“收到裁定後不敢再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在意識到自己錯誤之後,反省行為,夫妻感情因此好轉,故不再起訴離婚”。

  不足

  人身保護令

  保護期限較短

  法官代敏告訴記者,在有保護令制度的國家,申請保護令是獨立於離婚訴訟的。因此,那些只想結束暴力關係,但不願離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單獨申請保護令,在婚姻關係內受到保護令的保護。而在我國由於尚沒有保護令制度的立法,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只能依附於離婚訴訟,作為保證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強制措施。

  因此,這使得訴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保護期限較短,那些不願意離婚的受害人被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在發出保護令案件的回訪中,當事人也普遍希望保護期限能夠更長,以使其在維持婚姻的同時不必擔心再遭受家庭暴力。當然,這有賴於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責任編輯: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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