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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當事人稱李家非有錢有勢 是否戀愛關係存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9日 07: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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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雲南高院向被害人家屬送達了作出的再審決議書。圖為被害人父母王廷禮、陳禮金。CFP供圖

受害人的二叔王廷金。武威 攝

  雲南高院近日再審李昌奎案 多名當事人證實李家並非“有錢有勢” 李昌奎是否與受害者戀愛仍存疑

  7月初,發生在雲南省巧家縣的一起姦殺少女、殺死3歲幼童的惡性案件,因為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死緩判決和媒體介入成為輿論的焦點。在微博,“李昌奎姦殺判死緩案”一連數日都出現在關鍵詞榜單上;在論壇,辱罵雲南高院和為王家叫屈的帖子甚囂塵上。前日,雲南省高院已開啟再審程序。被害人家屬在北京聘請藥家鑫案原告二審律師王勇為辯護律師。

  記者近日趕赴雲南,採訪該案的當事人和證人。李昌奎為何“非死不可”?雲南省高院的判決是否經得起考驗?這是公眾輿論的“群體狂歡”還是“為民請命”?

  文/本報記者武威、何濤、實習生謝欣陽 (署名除外)

  “不得了了,二哥!李昌奎沒有死,(終審)判決書已經下來了,他只判了死緩。”5月上旬,李昌奎案受害者的叔父王海偶然間得知,兇手李昌奎並沒有被執行死刑,他心急火燎地將這一消息告訴二哥王廷金和其他家人。

  “這樣的罪行都不判死刑,我的兩個娃兒死得太冤了!”王家飛的二伯王廷金對記者説。

  事件回放

  調解時發生的強姦殺人案

  事情要回溯到2009年5月16日,離昆明5小時車程的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放牛坪社電廠溝。

  那天中午,受害人王家飛的父母王廷禮、陳禮金、哥哥王家崇,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國、姐姐李昌芬以及放牛坪社安全員等人正在一棵白楊樹下開會,調解前天王、李兩家的打架糾紛。王家飛和3歲的弟弟王家紅留在二伯王廷金的院子裏。

  然而慘劇發生了。2010年7月15日,一審法院昭通中院的判決書上陳述:當天中午12時許,放牛坪社村民周順清看見了身穿白褲和白鞋的李昌奎回來,獨自一人走到王廷金家門口。約半個小時後,周又看見李昌奎從王廷金家跑了出來。

  當時正在進行調解的李、王兩家人,也見到了李昌奎。王家崇説,當時李昌奎的臉上、嘴上都有血跡,他對家人説,別和王家鬧了,事情已經解決了,就走了。王家崇回家後,發現自己家和二伯家的房門都被鎖起,他翻院墻進入王廷金家後,發現正門前有血跡,進入堂屋左邊房時,見到王家飛、王家紅躺在那裏,已經死亡。李昌芬也證實,李昌奎告訴她,王家飛恐怕被打死,説完就走了。4天后,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縣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法醫鑒定,王家飛、王家紅均係顱腦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案發次日,警方在路邊的沙洞裏發現了李昌奎遺留的褲子。法院通過對比褲子上的血漬以及王家飛身體上的殘留物質,並進行DNA鑒定,認定李昌奎就是強姦殺人的兇手。

  雲南高院

  鄰里糾紛應“少殺慎殺”

  因為證據充分,一審法院認為李昌奎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所以判處死刑。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

  雲南省高院在今年3月14日的二審判決書也肯定了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但在量刑方面,雲南省高院卻認為原判“量刑失重”。雲南省高院稱:“李昌奎在犯罪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在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並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故李昌奎及其辯護人所提的李昌奎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屬實予以採納,李昌奎應當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

  隨著網絡非議,7月6日,雲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副院長田成有稱,最高法院近年來一直提倡“少殺、慎殺”,之所以改判死緩,也是基於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有的明確規定:對於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7月15日,記者來到巧家縣,就改判及該案中的其他疑點分別向受害人二伯王廷金、證人放牛坪社安全員陳禮朝、證人放牛坪社社長以及該案一審的主審法官張雪峰等人進行了核實。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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