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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一審法官稱被告被迫自首 賠償不積極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9日 06: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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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雲南高院向被害人家屬送達了作出的再審決議書。圖為被害人父母王廷禮、陳禮金。CFP供圖

受害人的二叔王廷金。武威 攝

  雲南高院近日再審李昌奎案 多名當事人證實李家並非“有錢有勢” 李昌奎是否與受害者戀愛仍存疑

  7月初,發生在雲南省巧家縣的一起姦殺少女、殺死3歲幼童的惡性案件,因為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死緩判決和媒體介入成為輿論的焦點。在微博,“李昌奎姦殺判死緩案”一連數日都出現在關鍵詞榜單上;在天涯論壇,辱罵雲南高院和為王家叫屈的帖子甚囂塵上。前日,雲南省高院已開啟再審程序。被害人家屬在北京聘請藥家鑫案原告二審律師王勇為辯護律師。

  記者近日趕赴雲南,採訪該案的當事人和證人。李昌奎為何“非死不可”?雲南省高院的判決是否經得起考驗?這是公眾輿論的“群體狂歡”還是“為民請命”?

  “不得了了,二哥!李昌奎沒有死,(終審)判決書已經下來了,他只判了死緩。”5月上旬,李昌奎案受害者的叔父王海偶然間得知,兇手李昌奎並沒有被執行死刑,他心急火燎地將這一消息告訴二哥王廷金和其他家人。

  “這樣的罪行都不判死刑,我的兩個娃兒死得太冤了!”王家飛的二伯王廷金對記者説。

  事件回放

  調解時發生的強姦殺人案

  事情要回溯到2009年5月16日,離昆明5小時車程的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放牛坪社電廠溝。

  那天中午,受害人王家飛的父母王廷禮、陳禮金、哥哥王家崇,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國、姐姐李昌芬以及放牛坪社安全員等人正在一棵白楊樹下開會,調解前天王、李兩家的打架糾紛。王家飛和3歲的弟弟王家紅留在二伯王廷金的院子裏。

  然而慘劇發生了。2010年7月15日,一審法院昭通中院的判決書上陳述:當天中午12時許,放牛坪社村民周順清看見了身穿白褲和白鞋的李昌奎回來,獨自一人走到王廷金家門口。約半個小時後,周又看見李昌奎從王廷金家跑了出來。

  當時正在進行調解的李、王兩家人,也見到了李昌奎。王家崇説,當時李昌奎的臉上、嘴上都有血跡,他對家人説,別和王家鬧了,事情已經解決了,就走了。王家崇回家後,發現自己家和二伯家的房門都被鎖起,他翻院墻進入王廷金家後,發現正門前有血跡,進入堂屋左邊房時,見到王家飛、王家紅躺在那裏,已經死亡。李昌芬也證實,李昌奎告訴她,王家飛恐怕被打死,説完就走了。4天后,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縣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法醫鑒定,王家飛、王家紅均係顱腦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案發次日,警方在路邊的沙洞裏發現了李昌奎遺留的褲子。法院通過對比褲子上的血漬以及王家飛身體上的殘留物質,並進行DNA鑒定,認定李昌奎就是強姦殺人的兇手。

  雲南高院

  鄰里糾紛應“少殺慎殺”

  因為證據充分,一審法院認為李昌奎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所以判處死刑。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

  雲南省高院在今年3月14日的二審判決書也肯定了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但在量刑方面,雲南省高院卻認為原判“量刑失重”。雲南省高院稱:“李昌奎在犯罪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在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並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故李昌奎及其辯護人所提的李昌奎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屬實予以採納,李昌奎應當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

  隨著網絡非議,7月6日,雲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副院長田成有稱,最高法院近年來一直提倡“少殺、慎殺”,之所以改判死緩,也是基於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有的明確規定:對於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7月15日,記者來到巧家縣,就改判及該案中的其他疑點分別向受害人二伯王廷金、證人放牛坪社安全員陳禮朝、證人放牛坪社社長以及該案一審的主審法官張雪峰等人進行了核實。

  積極賠償?

  李家被迫安葬死者

  王廷金認為,“認罪悔罪態度好”是不可接受的理由。“任何一個罪犯,要判他死刑了,為了活命,他的認罪態度肯定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是重要一條。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王廷金説,李家所謂的“積極賠償”其實不存在。李昌奎作案後,王家曾多次要求李家就善後事宜進行賠償,但李家拒不理會;直到5月18日,經鄉村幹部多次做工作,李家仍然以各種藉口拒絕承擔死者的安葬費用。後經茂租鄉調解,要求李昌奎家屬拿出5萬元安葬受害人,但李昌奎家仍不肯拿出錢來給他們。“他們當時的態度就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王廷金説。

  當時負責調解的工作人員也證實,王廷金所言非虛,“最後以鸚哥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義,責令李家處理部分財産作為死者的安葬費,李家因此公開變賣鋼筋、水泥、磚、羊等財産,合計人民幣21838.5元,並由調解委員會轉交到王家手中。”該案的另一位證人陳禮朝也證實了這一説法。

  一審法官張雪峰告訴記者:“李家在積極賠償方面做得顯然不夠,一審時,我們也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庭外和解,但雙方沒有談攏。”另外,一審時,李昌奎被判需另外賠償受害人親屬死亡賠償金損失3萬元,省高院的終審判決也維持這一民事賠償金額。可是,王廷金表示:“這筆錢到現在連個影子都沒有見到。”

  有錢有勢?

  王家人稱不清楚

  雲南省高院的判決引起部分網友的不滿,有網友爆料李家有錢有勢,在“百度百科”中,主審此案的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被人貼上了這樣的標簽——“非法收受李昌奎家屬人民幣12.47萬元、6箱茅臺酒、6條高級香煙等物質,為李昌奎改判死緩。目前此案正不了了之……”

  王廷金反映,李昌奎的父親李順祥經常在村民中間吹噓,家裏有錢,但因為李順祥的三個兒子都長期在外打工,具體他家有多少錢、李昌奎家是否有“很厲害”的親戚,他都不清楚。

  該案證人陳禮朝稱:“我是李昌奎的舅舅,他家窮得很,三個兒子時而打工,時而務農,沒有什麼錢。”放牛坪社的現任社長周社長説:“李家並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

  一審法官張雪峰也否認了李昌奎家有錢有勢的説法,“他根本沒錢,連回來的200元路費都是向西昌老闆借的”,一審時王家曾要求李昌奎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金合計38萬餘元,但考慮到李昌奎的實際支付能力,法院也不可能強迫,“我也勸過原告,人是死定了,你們也不可能要求得太高。”

  是否戀愛?

  死無對證不好説

  李昌奎行兇,他所供述的感情糾紛成為主要犯罪動機。目前唯一肯定的事實是,2007年李昌奎家曾向王家提親,卻遭到了王家的拒絕。拒絕這門親事的理由,王廷金認為主要有兩點:一是李昌奎的母親和王家飛的母親是堂兄妹,兩家聯姻屬於近親結婚;另外,王家覺得李家人性格都暴躁易怒,不敢把女兒嫁給這樣的人家。

  但李昌奎和王家飛是否談過戀愛?“我曾和王家飛談過,她想在城裏找一個條件好一點的人,安個家,不願意待在偏僻的山村裏,因此她不可能跟李昌奎談過戀愛。”王廷金説。

  一審法官張雪峰表示:“李昌奎所説的處理感情糾紛完全是他一人之辭,現在王家飛已死,死無對證,他們兩人有沒有談過戀愛,實在不好説。”

  是否自首?

  一審法官稱有被迫因素

  李昌奎自首也是從輕判決理由的一條。事實上,昭通中院也肯定了李昌奎具有自首情節。

  但王家人認為,李的自首是一種被動的自首行為。“公安已經沿途層層設卡,李昌奎根本無路可逃,李昌奎四處借錢、四處討飯、寸步難行、窮途末路,實在沒有機會再逃生,這才投案的。”陳禮朝和放牛坪社周社長也認可了王家的説法。

  一審法官張雪峰認為,李昌奎確實有自首情節,但自首有被迫的因素。同時認定李昌奎的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意極大,雖然自首,不足以從輕處罰。

責任編輯:孫繼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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