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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業主白天在家中遭姦殺 物業賠5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7日 0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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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劉薇)女子孫某白天獨自在家時未鎖門,不幸遇歹徒入室搶劫,將其先姦後殺。其家屬認為,小區保安沒有盤查陌生人導致歹徒進小區,起訴物業,索賠51萬餘元。記者昨天獲悉,認定物業未能嚴格履行安保承諾,應承擔次要責任,(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處其賠償孫某家屬5萬元。

  2008年11月,罪犯岳某在朝陽區踩點預謀搶劫,見某小區門口沒有保安盤查登記,當即鎖定該小區。當月的一天下午,他攜兇器潛入該小區,到達孫某家門口時,他一扳門把手便輕鬆入內。見20多歲的孫某獨自在家,岳某立即將門反鎖,亮出兇器,威脅孫某交出錢款。因孫某説家中只有300元和少許外幣,他遂劫持孫某去銀行取款。坐電梯至一層時,岳某擔心不安全,又押著孫某返回家中,將其先姦後殺,隨後迅速離開現場。

  岳某後被判處死刑,因其是無業遊民,無賠償能力,孫某的家屬沒有向其索賠,而是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稱物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使岳某未經盤查即進入小區,要求物業賠償51萬餘元。

  開庭時,物業不同意賠償,稱《住戶手冊》雖然規定物業對進入小區的陌生人員要進行查詢登記,但因很多業主反感和反對,物業採取了變通措施,只有保安發現有可疑人員時才盤查。物業收取的安保費用一年僅60元,只能負責維護公共範圍的秩序,如果罪犯入室搶劫的賠償責任都由物業承擔,與其享有的權利不對等。另外,物業認為孫某安保意識不強,獨自在家卻不鎖門,被劫持後沒有積極呼救,對其被害也存在過失。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在具體執行《住戶手冊》時,未能做到對進入小區的陌生人員全部進行登記,應承擔次要責任,判決其賠償孫某家屬5萬元。後者不服,認為該賠償數額過低,有失公平,遂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物業未能嚴格履行安保承諾,構成違約,但這並不是導致孫某被害、給孫某家人造成財産等損失的主要原因。物業在本案中應承擔次要責任,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符合法律精神,應予維持。

  作者:劉薇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吳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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