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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開車出事故 車主司機共擔責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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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錦江法院審理了一起頗受關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開車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法院判決開車人和車主共擔責任。

  2010年5月,徐先生駕駛汽車搭載張先生等五人正在行駛時,與劉先生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碰撞,致劉先生受傷。徐先生下車查看時,副駕上的張先生卻駕車離開事故現場,隨後徐先生也逃離事故現場。經公安機關調查後通知,徐先生、張先生到公安局投案。經認定,徐先生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劉先生身上有一處受傷屬八級傷殘,另有兩處受傷屬十級傷殘,出院後,仍需後續治療。因賠償款問題,劉先生將徐、張二人和保險公司一起告到錦江法院,要求三者承擔醫藥費和各項損失。

  徐先生認為,肇事車車主是張先生,自己只是幫忙開車,損失賠償應由張先生承擔。而且,在事故發生後是張先生將車駛離事故現場的,由此導致原告的損失不能在商業保險範圍內賠付,故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和張先生承擔。不過,張先生卻認為,事故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公司雖同意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內承擔責任,但商業險中規定了肇事逃逸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相應的商業保險責任。

  錦江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此案中,張先生是肇事車車主,事故發生也在車上,徐先生駕車具有幫忙的性質,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劉先生請徐先生和張先生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另外,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劉先生受傷的各項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汽車雖然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但因商業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且車主張先生在第三人提供的投保人聲明處簽名確認明知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錦法 晨迪)

責任編輯:張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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