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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一司機肇事後離開現場,保險公司以逃逸為由拒絕理賠。6月24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法院認為司機在肇事後離開現場,對肇事現場未破壞,並委託他人向保險公司報案,沒有逃逸的直接證據,故判決保險公司照單賠償。
司機肇事後離開現場
2009年10月31日23時20分許,在瀋陽市于洪區香爐山路萬科四季花城小區南門,王某駕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路北邊停放的六台車輛先後發生碰撞,造成六台車受損,無人員傷亡,其中就包括鄒某所有的車輛。經瀋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于洪大隊認定,王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鄒某無責任。
王某肇事後離開現場,為受害車主以後的保險理賠留下了隱患。
保險以逃逸為由拒賠
受害車主鄒某拿著理賠資料到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遭拒。鄒某説,肇事轎車已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額為20萬元,並投保了不計免賠險。肇事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賠償車輛損失。
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是:王某屬於肇事後逃逸,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險中賠償,應由王某自己賠償。肇事者王某卻不同意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解釋説:肇事後,已委託他人向保險公司報案,自己因受傷才沒有在現場等候。
雙方協商不成,鄒某將保險公司和王某都告上法庭。
法院保險公司照單賠
法院認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王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保險公司提出王某棄車逃離肇事現場,對商業險部分不負賠償責任的説法不予支持,因為王某雖然在肇事後離開現場,但沒有對事故現場進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給付鄒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給付鄒某車輛損失費36721元,賠償鄒某鑒定費1933元,檢車費170元,拖車費1155元,交通費500元。
法官提醒
肇事逃逸保險免賠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向記者介紹,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車主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一般都將“交通肇事後逃逸”列入免責條款。因此,如果投保車輛的司機交通肇事後逃逸,保險公司往往依據免責條款不予理賠,這樣會給投保人的索賠帶來很大麻煩,可能達不到投保的目的。
肇事後司機之所以逃逸,一般出於恐慌心理、畏罪心理、僥倖心理等。判定肇事司機棄車逃離現場的行為是否為“交通肇事後逃逸”,關鍵在於司機逃離現場主觀上是否“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王某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交警也未認定王某係交通肇事逃逸,而且王某已委託他人向保險公司報案,現場並未破壞,也未造成人員傷亡,所以不構成逃逸。
但法官還是要提醒大家,在發生交通肇事後,一定要及時報案,保護現場,積極救助傷員。逃逸意味著駕駛員放棄了對被害人採取搶救措施,並將被害人放到一個存在隨時可能被其他過往車輛碾壓的危險環境中,這不僅對被害人造成極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機不履行及時救護的法定義務,又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嚴重者或構成故意殺人。